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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人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故应当具有显著性。通常,商标显著性与商标识别功能呈正相关,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高,相关公众对来源混淆的可能性就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大;反之,显著性相对较弱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较低,相关公众由此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小,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

三、商标的正当使用。字样不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其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文书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215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系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图片

、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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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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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人,核定服务项目均包括第43类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2021年5月21日,万翠堂公司发现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以下简称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鱼火锅”字样,遂以五阿婆火锅店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判令五阿婆火锅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五阿婆火锅店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青花椒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由于饭店、餐厅服务和菜品调味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涉案商标和含有“青花椒”字样的菜品名称在辨识上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涉案商标的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五阿婆火锅店店招中包含的“青花椒”字样,是对其提供的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这一特点的客观描述,没有单独突出使用,没有攀附万翠堂公司涉案商标的意图,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五阿婆火锅店被诉行为系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二审判决明确了商标正当使用的认定标准,讲出“权利有边界,行使须诚信”的“大道理”。二审判决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依法维护诚信、正当经营的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