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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们发现对方可能要更换产品包装了,情况紧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联合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与公安机关共同对一仓库现场内的产品紧急进行证据保全,既有效固定了相关证据,又尽可能降低了对被告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在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某墨水公司认为,被告某数码科技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商标及字号,并对原告的产品质量进行贬损,请求判令该数码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墨水公司发现,因被诉侵权商品不在市场上流通,自己难以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取得实物产品证据,影响侵权比对效果,而被诉侵权商品现仍存放于被告数码科技公司的仓库内,被告有更换商品包装的可能。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墨水公司向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诉侵权商品进行证据保全。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确有灭失的可能;但对被告而言,证据保全会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故应当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被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于是,案件合议庭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就该证据保全的参与人员、流程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等制定了详细的保全实施方案。

9月6日下午,宝山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联合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与公安机关一同前往被告仓库,当场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并进行证据保全。当天,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见证下,保全小组对仓库内的被诉侵权商品进行拍照、录像,并扣押样品,形成笔录,顺利完成本次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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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是宝山区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采取现场证据保全的首案,既全面、有效地固定了被诉侵权的证据,为查清案件事实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也兼顾了被告生产经营的需要。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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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映红

宝山区人民法院

商事审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证据保全既是保证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一种补充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取得证据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制度设计不仅在于破解申请人的举证难题,同时需要兼顾和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益。对于证据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证据的取证难度、灭失风险、案件关联程度及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等因素,保全措施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什么是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证据保全有助于保护可能被破坏或灭失的证据,能够保障和落实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和证据提出权,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和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促进纠纷的化解。

该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墨水公司的申请及时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拍照、录像并扣押样品的保全措施,这种“不停机”保全的方式,一方面有效解决了墨水公司举证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尽可能降低了保全措施对数码科技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为后续的案件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证据保全?

具体而言,证据保全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两类,两者在适用条件上有所不同。

1. 诉前证据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2. 诉中证据保全: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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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三、申请证据保全有哪些注意事项?

1. 证据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及保全措施等内容。

2.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3. 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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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知识产权审判庭

文字:李忆樊

责任编辑:张巧雨、牛心兰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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