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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粮食安全

宣传周

珍|惜|粮|食 从|我|做|起

节约粮食,从我做起

世界粮食日

今年10月16日是第44个世界粮食日,活动主题为“粮安天下,共建更好生活,共创美好未来”。10月16日所在周是我国粮食安全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强法治 保供给 护粮安”。

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

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检察官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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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粮食,厉行节约,不仅是美德,是责任,更是法律的要求。

外出就餐,让“光盘行动”成为习惯,如有剩菜,打包是“新风尚”。

发现身边有人浪费粮食的行为时,可以委婉地提醒他们,帮助他们改正,或者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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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珍惜粮食的法律条款

一起跟着检察官

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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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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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七条 ●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等。

第十条 ●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第十四条 ●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

第二十二条 ●

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第二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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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正值金秋时节,成都平原的大地上火热繁忙,颗粒归仓。对于辛苦一年的农民朋友,检察官特地送上与粮食有关的法律知识,一起守护收获的喜悦。

农民朋友购买粮食种子

存在质量问题怎么办?

可以依法到种子销售者处要求退换。如果因使用有质量问题的种子而受到损失,可以依法要求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收获的粮食

可以放在道路上晒吗?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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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