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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哲宗即位之时,神宗力倡的新法已推行十七年之久,各项改革举措整体上重塑了社会面貌。新旧两党亦对新法利弊有了切实且深入的认识,在对新法的评价上多有共通,旧党看到了新法的实效,新党也有意对新法作进一步调整。

绍圣初期新旧二党部分成员对新法的态度

文 | 罗家祥

至哲宗即位初,各项新法已经施行长达17年之久,在这段时间内,新法的利弊得失得到了社会实践的严格检验,新法推行的结果不仅对新党的政治主张、政治态度产生影响,也不可避免地对旧党许多成员的政治主张,政治态度产生了影响。

从有案可稽的史料可以看出,除司马光等对新法推行的结果视而不见、始终走极端、坚决反对新法者外,旧党内部的若干成员、包括一些在熙宁之初曾经激烈反对过新法的一些官员,对新法以及新法的推行效果却有了新的认识,他们和新党成员对新法的估价存在着某种契合之处。在此情况下,如果两派特别是旧党中大多数人能面对现实,放弃偏见,以国事为重,毫无疑问会对北宋政治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苏轼在熙宁之初曾百般反对新法,并为此屡遭厄运,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他后来却在给滕甫的一封信中说了如下一段话:

某欲面见一言者,盖为吾侪新法之初,辄守偏见,至有同异之论,虽此心耿耿,归于忧国,而所言差谬,少有中理者。今圣德日新,众化大成,回视向之所执,益觉疏矣。若变志易守以求进取,固所不敢;若哓哓不已,则忧患愈深。

滕甫,即滕元发,字达道,东阳(今浙江东阳)人。熙宁初曾激烈地反对王安石,新法推行后又屡请神宗下诏废去,与苏轼私交甚笃。苏轼写给他的这封信中,苏轼表露出对熙宁之初所有言行的由衷懊悔和深切自责,也明显地反映出他承认新法所获社会效益的政治倾向,滕甫是否完全接受苏轼的看法,将自己归于“吾侪”之列,我们难以证实,不过据《宋史》本传所反映的情况看,自神宗统治后期至元祐之后,滕甫再也没有攻击新党、新法的言行,恐怕也间接地说明他对新法的态度有了转变。

在“元祐更化”的过程中,许多旧党成员还坚决反对废除部分新法。范纯仁同样自熙宁之初起就强烈反对新法,出任成都路转运使时,还“以新法不便,戒州县未得遽行”,元祐时,则极力反对司马光“尽改熙宁、元丰法度”,在役法的兴废问题上针锋相对地与之进行辩论,并且以“国用不足,建请复散青苗钱”。对司马光欲迅速罢免役法、复差法提出异议者还有王觌、吕陶、苏轼、苏辙等人。起居舍人彭汝砺针对将所有新法一概骂倒、武断实行“更化”的情况,更明确地提出了“政无彼此之辨,一于是而已”的观点。

诸如此类,实际上都是对一些新法的明确肯定。即令是司马光本人,当哲宗即位不久,他尚未操纵朝政时,也还是承认新法有“便民益国者”,建议“为今之计,莫若择新法之便民益国者存之,病民丧国者去之”,尽管他主政之后认为所有新法均一无是处。

当然,上举各事并不是说旧党中许多人完全改变了既往的政治态度,完全站到了新党一边,而是说,这些人在事实面前,看到了部分新法所收到的“便民益国”的社会效益,希望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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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变法派也并不是一味地着眼于自身政治利益的考虑,始终认为新法都完美无缺。

神宗元丰年间,宋廷就曾根据实际情况对青苗、市易等法一再进行过调整。如市易法原来规定“听人赊钱,以田宅或金银为抵当;无抵当者,三人相保则给之,皆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罚钱百分之二”,元丰二年(1079)正月,鉴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弊端,便罢去了“立保赊钱法”。

元丰五年正月,都提举市易司贾青建议将“专以平准物价及金银之类抵当”的“抵当法”行之几县,得到神宗应允。

神宗去世的次月,宋廷在宰相蔡确等人的主持下,一方面鉴于新法执行过程中尚存在着一些问题,另一方面也许是为了适应当时的政治形势,还专门颁布了一道修改、完善有关新法的诏令,诏曰:

诸官司见行条制,文有未便,于事理应改者,并具其状,随事申尚书省、枢密院。即面得旨,若一时处分、应著为法及应冲改条制者,申中书省、枢密院审奏。传宣或内降,若须索及官司奏请,虽得旨而元无条贯者,并随事申中书省、枢密院覆奏取旨。

尽管当时高太后垂帘听政,但凡事仍须经由蔡确等人办理。由此诏令内容可知,蔡确等对新法不是无条件地一味死守,而是允许朝野官员各抒己见,加以改作,使之尽可能切于事理的。

我们还可根据“元祐更化”中新党成员的言论考察其对新法的态度。

元祐元年(1086),章惇曾因司马光擅改役法而据理力争,略曰:“见行役法,今日自合更改修完,但缘差役、免役各有利害,要在讲求措置之方,使之尽善。”

章惇的这一主张与苏轼、 苏辙在役法问题上的见解完全契合。所谓“要在讲求措置之方,使之尽善”,显然是鉴于新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弊端,要新、旧二党不分彼此,集思广益,完善役法。《长编》卷367 元祐元年二月丁亥条所载章惇的另一则议论对于了解新党的政治主张更有价值:

又尝与同列争曰:“保甲、保马一日不罢,则有一日之害。如役法,熙宁初以雇代差,行之太速,故有今弊,今复以差代雇,当详议熟讲,庶几可行,而限止五日,其弊将益甚矣。

熙宁、元丰时期所行之法可因者有之,可革者亦有之,章惇的这一态度明白无疑。

综观新、旧二党对新法的态度,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目睹宋神宗熙宁元丰17年的变法实践之后,两大政治派别的许多官员对新法的评价具有不少共通之处,不仅对部分新法的严重弊端有相同的认识,而且对另一部分新法的实效也所见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