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雨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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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述

近日,公安部公布的一起网络暴力案件中,石某某等人因实施网络有偿代骂行为而被依法查处。该案件的具体概述如下: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广告,提供“有偿代骂”服务。他们通过录制辱骂视频、实施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对特定对象进行恶意攻击和辱骂。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随着调查的深入,公安机关发现石某某等人已经形成了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伙,他们分工明确,有人负责接单,有人负责实施辱骂行为,还有人负责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宣传和推广。这种职业化的网络暴力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网络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二、法律责任

石某某等人的行为可能涉及侮辱罪、诽谤罪,这两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主要表现为故意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网络暴力,可能会涉及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罪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仅指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等造成的网络秩序混乱,同时也要求造成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等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而寻衅滋事罪一般针对的是单位、不特定的多人或者公共事件。依据目前信息,石某某等人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公共秩序混乱,且犯罪行为针对的是特定对象,因此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石某某等人在实施辱骂行为的过程中,还涉及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石某某等人通过网络平台实施辱骂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因此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三、法律依据

《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2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1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四、案件启示

基于此类事件,网络平台应加强对内容的审核和管理,防止类似有偿代骂等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确保网络平台依法合规运营。广大网民也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形式的网络暴力行为。同时,当遇到网络暴力行为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个人应加强对自身隐私的保护意识,避免将个人信息泄露给陌生人或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交易。此外,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