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要统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体推进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1]。拔尖人才的及早发现、及早培养有赖于科学的测量选拔方式和评价指标,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加强中高考对拔尖人才的选拔。

01

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拔尖科技人才是关键

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针对中国推行人才遏制战略。如2018年美国推出“中国行动计划”,对在美华裔科学家发起调查,全面切断中美科技与教育合作;同时,对我国赴美留学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进行全面签证限制,核心理念是限制就读理工科专业。在美国带领下,荷兰、德国、日本、英国等也陆续对中国就读理工科专业的学生进行背景调查。目前我国以理工科为主的著名大学中,出国留学学生比例大幅下降,一些学校甚至削减了2/3[2]。在过去几十年,出国留学是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之一,2023年新当选的两院院士中,76.3%都有海外留学经历[3]。中美博弈,最后的胜负手是科技人才,尤其是拔尖的科技人才。

也正因为此,2020年全国研究生工作会议提级召开,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提升人才自主培养的质量和能力[4]。因此,必须同时在数量和质量上加强拔尖科技人才培养,以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实现高质量发展,这也是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的核心目标之一。

02

坚持高考的人才选拔定位,引导和强化理工科人才选拔

建设教育强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正确处理知识学习和全面发展、培养人才和满足社会需要等重大关系[1]。但自然科学的早慧特性决定了其人才培养方式的特殊性,尤其是拔尖科技人才更需要特别的选拔与培养模式。

长期以来,中高考服务于相关层次的人才选拔,尤其高考的核心功能之一就是为高校选拔人才。近年来,为引导基础教育改革、发挥指挥棒的作用,中高考进行了比较频繁的改革,核心指导思想是淡化选拔。应该说这些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不能否认,这些改革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弱化理工科人才选拔的问题。例如,在中考改革中,以“减负”为理由陆续取消了化学、生物等考试科目,同时大幅降低物理等科目的分值与权重。功利文化影响下,一些学校的做法是不考就少教,甚至不教。初中不学或少学物理、化学、生物,显然会对理工科人才培养造成不利影响。西安交大对理科新生的监测表明,上海考生的高考化学成绩从改革前的全国前2名,迅速跌落至2017年的第11名[5]。高考综合改革中,选考科目设置从“3+3”到“3+1+2”,再到目前高校理工科专业要求的“3+2+1”,在科目上实行物理化学捆绑,不断加强限制,原因也在于此。

同时,在目前高考考试科目分值设置上,人文科目权重过大(统考科目中有语文、英语,选考科目中有政治、历史、地理),理科权重过低也直接造成了对理工科人才选拔的削弱;再加上物理、化学、生物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和分数转换,人为缩小了理科见长考生的优势。有著名理工科大学校长坦言:我们目前招到的学生,主要是文科好的理科学生。

毋庸讳言,以分数为核心录取依据的中高考制度仍然需要改革和完善。但无论如何,中高考制度仍然是目前我国人才选拔的重要渠道,必须立足现有制度,强化对理工科人才的选拔功能,尤其是拔尖人才的选拔。为此,笔者建议在中高考命题中,要坚决去固化、去模式化,加强灵活性,破解刷题教育,最大程度提高考试本身的科学性与区分度。在考试内容上,考虑到数学的重要性,可以有针对性地提高高考中数学科目的权重;而中考则有必要重新审视考试科目设置,引导更多学生学习物理、化学、生物,做好科学教育的加法,而不是减法。在招生制度设计上,有必要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综合评价的政策空间,在总结借鉴强基计划经验的基础上,对高水平大学的理工科专业逐步放宽招生自主权,探索新的自主招生模式,让天才少年脱颖而出。

03

必须破解一些错误观念,为中、高考改革减负

要全面加强对科技人才尤其是拔尖科技人才的选拔,还必须统一思想,破解一些错误认识。

一方面,要坚决破除拔尖创新人才只是高等教育任务的错误观念,加强拔尖人才的早期识别与一体化培养。202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做好青少年科学教育的加法[6]。早慧的天才少年往往需要独特的培养模式与渠道,绝不应该把这批人的选拔与培养和教育公平与均衡原则对立起来。

另一方面,应试教育等顽疾不是招生考试制度造成的,也不能仅仅依靠招生考试解决。一旦教育遇到问题,人们总喜欢从中、高考上找原因、做文章,让中、高考承担了太多无法承担的重负。教育问题是大量社会问题、文化问题的投射,并非教育本身造成。例如,中、高考竞争激烈的本质是社会竞争的前置,应试教育折射出学生、家长的功利心态。中考考体育,体育就出现应试化;青少年科创比赛中的舞弊现象,以及综合素质评价的应试化、商业化,何尝不是中考招生中推行综合评价带来的功利性应对行为?只有持续为中、高考改革减负,才能确保其人才选拔功能的良性发挥。

参考文献略。

原载于 中国考试, 2024(10):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