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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群众实名反映关于“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大米问题”一事,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4日发布通报指出,经逐一核查,涉案大米实际剩余的保质期最短95天、最长176天,对外销售时均在原有保质期内。相关学校使用的酉阳粮食公司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该企业被罚超690万元。

最近几天这一事件因“过期大米卖给学校”引发关注。对此,重庆有关部门高度重视,10月12日发布通报称,初步查明,该公司“存在虚假标注保质期等违法行为”。如今又公布了更详细的查处结果,不仅回答了公众最关心的问题——卖给学校的大米是否过期,而且作出拟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罚等决定。

从官方通报来看,该公司卖给学校和对外销售的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加上配送学校的周期较短,虚标保质期涉及的23119.5公斤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消耗完毕,这意味着学生没有食用过期大米,无疑让人松了一口气。因为一旦销售过期大米、食用过期大米,性质更为严重,对食用者的健康或许有危害。

尽管没有食品安全之忧,但该公司动态轮换过程中,使用“桃源贡米”包装袋自行腾装或委托分装,在标注新保质期时未按规定扣除大米已储存时长,变相延长了保质期,仍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其依法开出罚单,是应有之义。

那么,该公司为何要对原保质期内的大米虚标保质期?原因之一是受利益驱动。因为动态轮换粮已经在库房储存了一定时间,如果按原保质期销售,销售周期就比较短,一旦大米销售不畅,轻则容易沦为临期大米降价销售,重则容易沦为过期大米带来损失。于是在利益驱动下,变相延长了保质期和销售周期。

原因之二是,自认为虚标保质期等违法行为“神不知鬼不觉”。由于动态轮换、虚标保质期均发生在该公司内部,外界一般不得而知,该公司的胆子就变大了。但没有想到会被内部职工发现并举报。这对所有粮食企业都是一种警示,即违法行为“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内部员工都有可能举报违法行为。

原因之三是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法》缺乏敬畏。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此我国以“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守护食品安全。然而,该公司仍然无视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法》规定。对这样的企业,理应从严从重处罚。

通报显示,除了对该公司拟没收违法所得62.736025万元、罚款690.096275万元外,还对相关负责人分别处以罚款,对领导段某某、冉某某作出免职处理,对陈某某降为一般员工、调离原岗位。对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这样的处罚决定,彰显出《食品安全法》不容挑战的决心。

如何从这一事件汲取深刻教训,严防粮食企业出现虚标保质期等违法行为,值得思考。如果不是内部“吹哨人”举报相关违法行为,有可能虚标保质期的大米,变成过期大米被消费者食用。从这个意义来说,尽管“吹哨人”举报的问题线索与事实有些出入,但仍然对查处违法行为有功,应依法给予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