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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方能乐业。近年来,家长为了让子女享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学习环境,选择在学校周边租房的情况日益普遍。不了解情况的租房者往往会选择通过中介寻找房源,倘若房屋中介收取租金就携款“跑路”,那么租赁问题给房东和租客造成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纠纷又该如何化解?

中介低价转租后跑路租客遭遇房东“逐客令”

2023年5月,王女士将自家一套房屋的出租信息转发至微信群,后房屋中介赵某通过微信群与王女士取得联系,表示有一租客想租赁此房屋,在取得王女士同意后,中介赵某拿到了房屋钥匙。7月,考虑到此房屋不仅方便孩子上学,而且中介给出的价格也远低于同地段房屋租金,租客赵先生便与中介赵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次性支付了2年租金共1.3万元后入住房屋。

然而,3个月后,中介赵某并未按照约定继续向王女士支付月租金,且已无法取得联系。王女士找到承租人赵先生协商租赁事宜,双方就房屋使用权问题争执不断,在经当地派出所出警协调无果后,矛盾持续深化。近日,房东王女士将中介赵某和租客赵先生诉至荣成法院石岛法庭,要求被告赵先生需立即搬离涉案房屋,并由二被告支付实际占有期间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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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房东、租客两头喊冤

开庭审理时,双方围绕房屋租赁问题展开了激烈地争辩。

“中介欠我租金跑路了,我凭什么不能拿回我自己的房子?”面红耳赤的原告王女士情绪激动。

被告赵先生则辩称:“我在中介租的房子,签过租赁合同,并且我两年的租金都付了,没道理说搬就搬!”

通过庭审调查,承办法官高超了解到,本次纠纷的产生是由于中介赵某在取得涉案房屋钥匙后,又骗取租客赵先生的信任,低价收取赵先生2年租金占为己有并“跑路”,房东王女士是最直接的受害者,但房东因为没收到钱驱赶租客赵先生,租客也成了受害者。

通过双方的举证、质证,承办法官查明原告王女士未尽到对受托人即中介赵某资质、品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就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中介赵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而被告赵先生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也未能查看中介赵某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亦未查看房屋产权信息,单凭赵某持有钥匙就认定其代表房东出租房屋,故本案原、被告均存在过错。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划分责任、一判了之,案件很有可能进入执行程序,这样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未必能够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为后续执行工作埋下隐患,达不到化解矛盾的目的。在双方争议极大的前提下,为切实解决问题,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为主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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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事了“调”得云开见月明

深入地分析案情,认真研判矛盾症结所在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

“王女士,虽然是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与中介签订的租赁合同,这合同对你没有约束力,但你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委托他人从事房屋出租事宜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你在事情的起因上就存在过错。”

“赵先生,这房子租赁的初衷是为了孩子上学,但你与房东几次争吵报警,矛盾愈演愈烈,孩子在这种环境下又如何能安心备考。”

一番换位思考、释法明理后,原、被告的态度都缓和下来。承办法官设身处地宽慰双方:“在这个事件中,双方都有一定过错,各自退让一步又有何妨。”最终,原、被告都表示愿意体谅对方的难处,同意调解。

“若双方对调解协议均无异议,请在调解书上签字吧。”法官通过“面对面”的调解,消除了原、被告“破罐子破摔”的负面情绪。通过数小时的努力,双方放下成见与偏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赵先生保留对“跑路”中介另案起诉索要租金的权利,并承诺于一个月内将水电费结清搬离涉案房屋,原告也自愿放弃这期间的房屋租金。至此,这起中介跑路,房东、租客“两头”受害的租赁合同纠纷在石岛法庭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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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市场鱼龙混杂,很多表面光鲜亮丽的公司其实暗藏“爆雷”风险,房东出租房屋时需要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好的房屋托管公司,租客租赁房屋也要核查中介公司租赁宣传信息是否属实;房东切记不能盲目贪图高租价,租客不轻信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出租房,应避免一次性支付较大额度的租金。此外,房东与租客之间要签订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轻信口头承诺,应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来源:荣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