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公〔2024〕47号平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平府公〔2024〕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平远县大柘镇清河村桂花树下、桐树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大柘镇清河村(详见附件)。

二、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三、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平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

四、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装修,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5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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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府公〔2024〕48号平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平府公〔2024〕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平远县长田镇长田村高圩、龙跃、楼坪、新田、步前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长田镇长田村(详见附件)。

二、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三、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平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

四、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装修,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5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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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来源:平远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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