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本报从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获悉,大亚湾区1·23车辆伤害事故已于日前查明。

据悉,2024年1月23日,大亚湾开发区滨海三路和滨海大道附近区域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1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车辆车牌号码为粤L87166,车辆类型为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惠州市懿峰物流有限公司。值得一提的是,该车辆事故期间为非法运营车辆。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车主汪*因资金链断裂,该车辆已被车贷金融公司强制收走。而死者安*克,33岁,是懿峰公司法人汪*临时委托对粤L87166进行维修的车辆维修人员,属于流动维修个体,不具有维修车辆的资质且未持有焊接及热切割作业证。

经查明,1月22日14时许,李*波驾驶粤L87166(事故车辆)在大亚湾区某项目工地取土点(广东粤电大亚湾综合能源公司东向)被泥头车粤L71390碰撞,因粤L87166车辆的货箱左侧盖板液压缸被撞变形导致货箱盖板不能落下;汪*前往交涉,并将粤L87166开到滨海三路和滨海大道交汇区域停放,等待对方保险公司人员过来拍照定损。18时许,维修工安*克主动上前询问汪*,承诺600元修好。汪*经与粤L71390车辆司机联系同意不走保险流程,由安*克负责对粤L87166车辆进行维修,于是汪*口头委托安*克进行维修。

1月23日8时许,汪*通知李*波到车辆维修现场去监督维修过程。11时26分许,李*波在驾驶室内用餐时,看到安*克正在切割摇臂的固定金属板;11时44分许,李*波发现安*克头颈部被盖板摇臂挤压,立即电话告知粤L87166车主汪*并拨打了110、120;12时14分,120到场并确认安*克已死亡。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经现场勘验、笔录问询和分析,推断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安*克维修车辆时未对货厢盖板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在维修过程中货箱盖板失去支撑突然滑落,导致其身体(头颈部)被盖板摇臂挤压死亡。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维修车辆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还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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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懿峰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在未确定维修工安*克维修资质及未签订安全协议的情况下,违法发包维修项目给安*克,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擅自开展道路运输经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懿峰公司,在未确定维修工安*克维修资质及未签订安全协议的情况下,违法发包维修项目给安*克,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擅自开展道路运输经营,建议依法依规处理。

此外,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将某项目工程违法多层分包给多家企业,未对在标段内作业的运输公司纳入统一管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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