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塑料姐妹花”!重庆垫江,女子与隔壁门市老板是朋友,两人相约轮流逐月收电费,不料轮到朋友收电费时,女子却说自家电费过高,双方发生争执后女子受伤,向朋友索赔28万元,朋友却说:是她踢我时,自己不小心摔倒,难道我不能躲?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陈丽41岁,在重庆市区开服装店,与程珺的门市相邻,一来二去两人成为闺蜜,为方便收取电费,两人相互约定,每人负责轮流逐月收取电费。
事发当日,程珺向陈丽收取电费时,陈丽以自己门市的电费过高,而与程珺发生口角,口角过程中,陈丽用手指着程珺的脸及隐私部位,并首先用右手推搡程珺,致双方矛盾激化。
程珺因陈丽出现挑衅性肢体动作,而进入陈丽门市,放下手中的电费记录本后,与陈丽相互用手推搡,并进行激烈争吵,经她人劝解双方脱离肢体接触。
但随后陈丽又用左脚踢向程珺,双方因此再次发生抓扯扭打,经她人劝阻并再次分开两人后,程珺再次追至程珺门市处,与程珺进行抓扯扭打。
在此过程中,陈丽先后两次用脚踢向程珺,在第二次踢向程珺时,因程珺推挡躲让,陈丽摔倒受伤,当即到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断治疗,入院诊断为手部骨折。
陈丽受伤后,曾向公安机关报警,报警信息载明:14时2分许,民警出警,陈丽和程珺两人因电费发生抓扯,抓扯中陈丽不慎摔倒,将手摔伤,双方称自行协商解决。
经住院治疗20天出院,陈丽用去医疗费31256元,出院医嘱载明:
1.院外继续营养神经、康复锻炼对症治疗,每2周入院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指导治疗,若出现伤后红肿渗液或感染,及时入院治疗;
2.保持左上肢休息3月,半年内左上肢严禁过度负重、体力劳动、剧烈活动及大强度运动等,避免再次外伤;3、定期复查X片,了解骨折断端位置情况及恢复情况。
后陈丽支付鉴定费1500元,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续医费、误工时限进行鉴定,意见书载明:陈丽构成X级伤残;续医费15000元;误工时限为365天。
因协商未果,陈丽向法院起诉,要求程珺赔偿医疗费31256元、残疾赔偿金159344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等共计283498元,并提出如下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因支付电费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抓扯,抓扯中陈丽被程珺推搡摔倒,将手摔伤,陈丽遂报警,垫江县桂溪派出所出警。
陈丽受伤后经垫江县人民医院诊断为手部骨折、X部正中神经、X神经损伤等,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31256元由陈丽自行垫付。
程珺辩称:
1.陈丽受伤不是由程珺造成,是陈丽自己不慎摔倒所致,整个纠纷的过程是双方因分摊电费琐事产生分歧,继而发生口角、抓扯,经现场人员劝导,双方矛盾基本平息。
陈丽突然冲过来殴打程珺,想用脚踢程珺的身体却踢空,当天路面湿滑,事发地有一定坡度,陈丽又穿着高跟鞋,才导致身体失去平衡不慎摔倒,造成陈丽受伤。
陈丽摔倒时,程珺与陈丽没有身体接触,陈丽陈述摔倒是程珺导致,这一陈述与报警回执不一致,报警回执上载明的是抓扯中,陈丽不慎摔倒导致受伤。
2.陈丽方所做的司法鉴定,系陈丽的单方行为,程珺不予认可,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有应该回避的事由,但却没有回避。
3.陈丽受伤后在垫江县人民法院住院治疗,但鉴定人员和在场人员,均是垫江县人民医院的医生,存在自己的病员自己鉴定伤情的情况,难以令人信服。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陈丽质疑程珺收取自己门市电费过高,致双方发生口角纠纷,后用手指程珺脸部及隐私部位等挑衅性肢体动作,并首先用右手推搡程珺,致双方矛盾激化升级。
特别是经她人劝阻并分开两人后,陈丽再次追至程珺门市处,与程珺进行抓扯扭打,并先后两次用脚踢向程珺,因程珺推挡躲让,导致自己摔倒受伤。
因此,纵观案涉纠纷引发、矛盾激化、纠纷升级、最终损害后果的发生等全过程,其主要过错应在陈丽,故陈丽应对自己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程珺在纠纷中,亦有不文明言行,以非对非,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对陈丽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承担20%的责任为宜。
陈丽应纳入赔偿范围的费用为:医疗费321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181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残疾赔偿金159344元、后续医疗费15000元、误工费3548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537,以上费用共计264790元。
综上,判决由程珺赔偿陈丽损失52958元,驳回陈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