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55岁男子与84岁老太发生关系后,被老太孙子当场发现,老太穿好衣服后,称自己是被迫发生关系,孙子通知其他家人后,男子被警方带走调查,男子说自己曾交给老太50元,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检方以强奸罪指控男子,要求判刑6年1个月,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水富市法院,人物为化名)
陈大妈已经84岁,双眼已经失明,听力也不是很好,家庭经济很困难,主要靠子女接济,租住在一个茶室旁边,平时捡纸壳为生。
为照顾奶奶的生活,孙子罗海洋和陈大妈住在一起,事发当天下午13时许,罗海洋忙完工作回家后,看到一名男子躺在奶奶的床上。
当时这名男子下身没有穿裤子,一只手还放在陈大妈肩膀上,且与奶奶面对面侧躺着,罗海洋看见陈大妈上衣很凌乱,还能看见肚子。
陈大妈见孙子回来,赶紧用手去收拾衣服,男子看见罗海洋进家后,就开始穿他的裤子,这名男子正是曹齐平,曾因犯强奸罪获刑10年,事发前已经出狱7年整。
陈大妈告诉罗海洋,自己是被曹齐平强行拉进屋里,罗海洋马上打电话给爸爸、二姑和表姐王娟,在打电话的时候,曹齐平就想走,罗海洋拦着不让他离开。
王娟与母亲等人赶到案发现场后,看到醉酒的曹齐平坐在椅子上,曹齐平说他拿了钱给陈大妈,王娟就拨打电话报警,之后民警赶到现场,把曹齐平带走调查。
调查结束后,公诉机关指控,事发当日下午,曹齐平饮酒后,途经陈大妈住处,陈大妈在屋外没有关房间门,曹齐平使用暴力将陈大妈从屋外推至屋内,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检方认为,曹齐平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一人,已触犯刑法第236条第1款,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曹齐平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刑6年1个月。
为证明上述事实,检方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衣服一件,拟证实陈大妈于案发当日所穿的黑色外套左内侧有破损现象。
第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实经过身体检查,结论为陈大妈隐私部位充血。
第三,陈大妈陈述,事发当天12时许,自己从家中拿电磁炉准备在门外做饭,一名男子突然把她推进屋里,还把她的外衣左侧内包扯烂。
这名男人把她推倒在床上,脱下裤子露出隐私,然后把她的裤子脱一只下来,当时她用手按着自己的裤子,但她左脚的裤子还是被男子脱下来。
陈大妈不停地反抗并对男子说,“我八十几岁,你去找年轻的嘛”,男子根本不听,随后双方发生关系,大概持续几分钟,男子还抚摸她的隐私部位。
期间,陈大妈一直在推他,但对方力气太大根本推不开,不久后孙子罗海洋开门进来,看见男子在欺负她,罗海洋就把男子拉开。
第四,鉴定意见,送检的曹齐平隐私部位擦拭物中,未检见人体DNA,但不排除包含曹齐平、陈大妈的DNA分型;送检的陈大妈隐私部位擦拭物中未检见人精斑,未检出人体DNA。
庭审中,曹齐平方辩称:
1.案发前一日,曹齐平经过陈大妈的出租房,陈大妈让曹齐平进她的出租房玩一下,曹齐平就与陈大妈发生关系,他还拿给陈大妈50元。
2.案发当日,曹齐平没有与陈大妈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出示的物证中,不能证明破损的衣服是曹齐平所损坏。
3.陈大妈的家属证实,陈大妈的收入来源仅有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80元,该收入不够其生活开支,不能合理排除陈大妈有从事交易的行为,陈大妈是自愿与曹齐平发生关系。
4.鉴定结论中,曹齐平隐私部位擦拭物中检出的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曹齐平、陈大妈的DNA分型,该鉴定意见不具有唯一性,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曹齐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陈大妈陈述曹齐平强行把她推进屋内,在拉扯中把她衣服左侧的内包扯烂,其所陈述衣服损坏的位置与物证衣服损坏的位置一致。
其次,鉴定意见显示,送检的曹齐平隐私部位擦拭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曹齐平、陈大妈的DNA分型,结合检查结论中陈大妈隐私部位充血,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陈大妈被侵犯。
最后,曹齐平在被逮捕后供述以及庭审中辩解,案发前一日曾与陈大妈发生过关系,这一重要情节,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却没有提到。
曹齐平在公安机关供述称,之前未见过陈大妈,也不认识陈大妈,不清楚陈大妈是否卖淫,据此可以看出,曹齐平的供述和辩解相互矛盾,不符合常理。
而且曹齐平是在得知鉴定意见后,才提出案发前一日与陈大妈发生过关系,可以看出曹齐平存在反复,主观上具有掩盖事实真相的意图。
陈大妈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则一直比较稳定,且对关键细节能够详细描述,2名关键证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妇检证明、物证衣服等证据,也能对此进行佐证。
相关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曹齐平违背陈大妈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根据刑法第236条,应处3-10年有期徒刑。
综上,判决曹齐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1个月。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