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中学老师正月十六在邻居家打扑克,不料次日因参与者发生矛盾,有人报警称邻居家有人赌博,5名参与者均因赌博被拘留5日,老师却不服诉至法院,认为过年期间朋友打牌只是娱乐,不应作为赌博处理,且直接拘留处罚过重,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习水县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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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菲是中学老师,正月十六那天,刘菲与杨明、李某、王平、陈群等人,在杨明家客厅内打扑克牌,游戏名为“钓鱼儿”,100-200元起推,10元起炸。

正月十七,因参与打牌的人员发生矛盾,夏鸣报警称有人在杨明家赌博,派出所出警后进行立案审查,因在30日内不能办结该案,经审批后延长该案办案期限30日。

2个月后,警方认定刘菲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决定对刘菲行政拘留5日,并于当日对刘菲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刘菲未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办案民警予以备注。

次日,市公安局向刘菲送达处罚决定书,并将刘菲送拘留所进行拘留,参与此次赌博的杨明、王平、孙兵、李某等人也均被处行政拘留5日并送拘留所执行。

拘留执行完毕后,其余人倒没什么意见,刘菲却受到很大影响,一名中学老师赌博,传出去极不好听,而且对他的工作造成致命影响,学校甚至要严肃处理他。

刘菲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处罚违法,市政府复议后决定维持,刘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提出几点理由:

正月十六时,刘菲到邻居杨明家串门,杨明家中正有几人沉浸在元宵气氛中进行打牌娱乐,被再三邀请下,刘菲也加入一起打牌娱乐,涉及娱乐资金较少。

此后,到杨明家中的人越来越多,牌也越打越大,刘菲意识到不妥,便主动放弃打牌回家,事后因参加打牌人员发生纠纷报警,民警调查过程中,刘菲也如是陈述上述事实。

2个月后,刘菲突然接到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刘菲存在赌博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于当日执行,刘菲拒绝签字并不予认可。

刘菲认为,自身参加打牌纯属娱乐目的,涉及资金较少,在牌越打越大后主动离开,赌博行为的定性明显错误,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违法。

市公安局答辩称:

第一,经查证,正月十六21时许,刘菲与本案其他参赌人员孙兵、陈群、李某、王平等人,在杨明家客厅内,以钓鱼儿的方式参与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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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菲在参与赌博后,因有事回家处理,处理完毕后,又继续参与到赌博中,一直持续到次日早晨,因李某与陈群发生纠纷后散场,持续时间较长。

且参与赌博的人员不特定,大部分相互之间不认识,参赌时间较长,从参赌人员的陈述看,赌资较大,应当认定为赌博违法行为。

第二,刘菲自己陈述当晚两次参加赌博,另有参赌人员陈述证明刘菲参与赌博至第二天天亮,并不是刘菲陈述的进行娱乐。

且提供赌博场地的杨明在笔录中陈述,自己并未邀约刘菲参与赌博,并不认识刘菲,刘菲是自己自愿参与赌博。

第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通过参赌人员的陈述,以当庄200元起推,闲家以20元起押注,上不封顶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有几万元输赢,赌资远远超过赌资较大标准,对参赌人员适用拘留并无不当。

且根据公安部治安处罚裁量意见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应当从重处罚,刘菲是中学教师,参与到赌博中,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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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的事实如何定性,即刘菲与杨明等人一起玩纸牌是娱乐还是赌博的问题,结合刘菲、杨明、李某、王平、夏鸣等人在市公安局的陈述,该几人玩纸牌时输赢已达万元,明显超过娱乐的范围。

参照《贵州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第71条,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指单注金额10-50元,或全场输赢额500-2000元。

刘菲等人玩纸牌输赢已达万元,应认定为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市公安局对刘菲等人玩纸牌系赌博的定性准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3000元罚款。

刘菲虽是第一次被查获赌博,但身份是教师,且赌资远远超过数额较大的标准,警方在裁量范围内,适用拘留而非罚款是职权范围,市公安局对刘菲的处罚得当。

综上,刘菲诉称理由不成立,被告所作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判决驳回刘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菲负担。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