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吴志刚与李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振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刚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振平,男,汉族,1976年8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612301197608174333,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王家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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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5265.01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李振平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实际控制并有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5%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104560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5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张刚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刚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华,男,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1197402020094,住陕西省南郑区汉山镇西大街影院巷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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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41647.39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张华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实际控制并有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5%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104560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5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马海山与唐奎、唐志聪、马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唐奎、唐志聪、马润莲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海山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唐奎,男,汉族,1992年5月9日出生,身份号码:612301199205092770,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邹马村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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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唐志聪,男,1956年12月8日,身份号码:612301195612083611,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邹马村2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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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马润莲,女,1960年12月8日,身份号码:612301196012083620,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邹马村2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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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33003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唐奎、唐志聪、马润莲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实际控制并有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5%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104560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5办公室

邮编:7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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