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是某公司的股东,后经股东大会同意将股权转让给了李某,双方约定,刘某享有的公司利润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一年后公司上市,刘某发现公司公开的2022年财务资料显示的净利润与之前的股东会决议数额有较大出入,刘某还享有知情权吗?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本条结合诉的利益原则,明确规定了股东就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享有的诉权,并规定了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中的“除外”对应的应是前文的“驳回起诉”,即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院不应驳回起诉,应依法予以受理,该条规定解决的是原股东在特殊情况下的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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