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仪征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聚焦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将陆续公布2024年查办的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案例,希望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促进电动自行车市场健康发展。

今天

公布第一期典型案例

近年来,电动车火灾呈逐年增长趋势,调查显示80%的电动车火灾都发生在充电过程中。作为电动车充电的灵魂物件,电动车充电器的好坏不仅影响电动车的使用年限,还关系到电动车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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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仪征某电子科技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入选扬州市民生领域2024“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案件吧!

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0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仪征某电子科技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8个批次305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涉嫌存在质量问题。

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扣押,并将抽样取证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依法送至某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进行检验检测,同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对涉案电动车充电器进行勘验。

经专业检验与勘验,有5个批次检测不合格,共计104个(其中10个送检),货值金额9751.3元。

处罚结果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充电器94个、没收违法所得3129.87元,并处罚款22837.05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伪劣的电动车充电器因其生产原料老旧、制造工艺粗糙、缺乏质量检测等原因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伪劣充电器生产经营企业,净化了本地电动车充电器生产的土壤,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

来源: 仪征市市场价的管理局, 版权归原作者/平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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