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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

介2021年底开始,被告人卢某租赁某民房作为加工厂,未经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购入原材料及配件,加工假冒“LV”“CHANEL”注册商标的鞋子,并按每双约160元的平均价格对外销售牟利。其中,被告人卢某系老板,负责材料采购、生产管理、销售等;被告人张某(系被告人卢某妻子)负责记账等。 经统计,被告人卢某、张某已销售“LV”“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共计13万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张某共同退缴了违法所得5万元。

⭐️辩护目标

力求法庭在量刑时从宽处理,争取获得缓刑。

‍辩护策略

首先,在37天的侦查期内,辩护律师通过会见、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递交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书、递交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在审查逮捕环节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反馈意见。最后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在侦查期的“黄金周期”内成功为卢某办理取保候审,为后续的辩护奠定成功的基础。其次,鉴于本案被告人卢某自愿做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在询问其本人意见后,决定做有罪辩护,综合本案所有对我方有利的情节,核心辩护策略在于达到罪轻辩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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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1、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卢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3、被告人卢某、张某归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4、鉴于被告人卢某、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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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将重点放在了量刑辩护,围绕被告人的认罪悔过、家庭困难、违法所得较少等减轻情节,成功争取到缓刑和减轻罚金的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