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土地征收涉及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那么,土地征收的权利主体是谁呢?土地征收的权利主体有哪些职责和义务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就来告诉您相关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读
一、土地征收的权利主体是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意味着,只有国家机关才有权征收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征收土地。土地征收的权利主体是国家,而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而不是土地征收的权利主体。
二、土地征收的权利主体有哪些职责和义务
作为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有以下职责和义务:
依法制定和执行土地利用计划,合理确定征收范围、目的、时限等,保证征收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
依法进行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公告、决定等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征收信息,听取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征收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
依法确定和支付征收补偿标准,合理安排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就业、社会保障等,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依法监督和管理征收土地的使用,防止征收土地闲置、浪费、违法转让等,保障征收土地的效益。
三、被征收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土地征收的对象,被征收人也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有权拒绝非法征收,有权要求合法征收;
依法参与征收补偿的协商、听证、评估等程序,有权提出合理的补偿要求,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依法接受征收土地的安置,有权选择合适的安置方式,有权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
依法履行征收土地的义务,有权在征收土地的范围内合法使用土地和房屋,有义务在征收土地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和房屋。
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土地的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有异议,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者请求复议;如果不服申诉或者复议的决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被征收人是土地征收的对象。土地征收涉及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如果你有更多的土地征收问题,欢迎关注我们的公众号,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史主任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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