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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如此,非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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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就有一名男子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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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夏某以出售野生鸟供他人食用为目的,在江苏省沭阳县七雄街道沂河淌的麦地里以含有剧毒农药克百威成分的虫子作为毒饵,通过电唱机播放鸟鸣声引诱野生鸟觅食的方法毒死野生鸟。2023年10月12日,被告人夏某通过上述方法毒死野生鸟共计616只。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对上述野生鸟进行鉴定,422只为云雀,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1500元/只,价值计为633000元;4只为白鹡鸰,1只为西黄鹡鸰,23只为树鹨,3只为黄头鹡鸰,白鹡鸰、西黄鹡鸰、树鹨、黄头鹡鸰为“三有”动物,价值300元/只;163只被脱毛或者无法通过外观形态确定种属。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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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夏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损害造成的损失642300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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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者破坏。本案中,被告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应予以惩罚。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要牢牢树立生态底线意识和法律红线意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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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网络综合

▌编辑:忙碌的小编 | 审核:阿文 | 审签: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