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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食品安全问题屡见不鲜

从“鲜面条”

到“毒月饼”事件

都曾引起社会上的

广泛关注和讨论

但食品安全问题

并不仅仅只存在于

生鲜、熟食、副食品之中

它还存在于

保健品行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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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达川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刑事案件

五名被告人

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邓某某明知自己所销售的“坚硬王”“每粒坚”等保健食品中添加了含有西地那非等国家禁止添加的成分,仍然将这些保健食品以批发的形式销售给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虎某某、张某1,非法获利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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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为追求非法利益,明知此类保健食品食用之后会损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仍将该类保健食品放于门市内,遇有顾客购买时再出售给顾客。经查,截止案发,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通过销售涉案保健食品,非法获利5000余元,尚未销售的保健食品达200余盒。

被告人张某某、虎某某为了牟利,仍然将从邓某某处购买的保健食品销售给他人,截止案发,共计获利近1万元,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保健食品共计133盒。

被告人张某1在明知这些保健食品是不能销售的情况下,继续从邓某某处购进保健食品在店内销售,获利近1千元,查获各类保健食品共计29瓶。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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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虎某某、张某某、张某1明知其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标准而仍进行销售,系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判决被告人邓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虎某某、张某某、张某1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该案判决后,五被告人均服判息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法官提醒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也是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破坏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抵制问题食品,守护食品安全。

供稿:刑 庭

编辑:李怡漪

审核:卿 鑫

签发:屈 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