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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林某慧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北京市朝阳区D号房屋归其所有,并给予四被告房屋折价款,同时对其名下存款进行继承分割。张某鹏与林某慧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子女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浩、张某英,张某鹏于2019年9月25日去世,D号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房屋及存款的继承与分割,以及张某杰主张的X号房屋拆迁款和张某鹏死亡补偿金的分割问题。
原告诉求及理由
1. 诉讼请求:
- D号房屋归林某慧所有,给四被告房屋折价款。
- 林某慧名下存款予以继承分割。
2. 事实和理由:
- 林某慧与张某鹏是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子女。2000年,张某鹏取得D号房屋产权证,2019年张某鹏去世,D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为张某鹏遗产。
- 林某慧认为D号房屋应由其继承所有,她愿意给其他被继承人每人43万元房屋折价款,并同意对名下存款进行继承分割。
被告辩称
1. 张某浩:同意林某慧的请求。
2. 张某英:不同意房屋折价,要求房屋份额。
3. 张某杰:要求继承存款、父亲的死亡补偿金,还主张分割X号房屋拆迁款。
4. 张某文:同意林某慧的请求。
法院查明情况
1. 林某慧与张某鹏系夫妻,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张某浩、张某英、张某杰、张某文。
2. 2000年,D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某鹏名下,2019年9月25日张某鹏去世。
3. 庭审中,各方均认可D号房屋估价430万元。
4. 林某慧银行账号内有存款890950.73元、114.17元,张某杰主张分割张某鹏遗留的存款,林某慧同意分割。
5. 关于X号房屋拆迁款,张某英提交的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显示,2000年7月27日,北京W公司拆迁林某慧在X号居住的房屋,支付补偿款、搬家奖励、补助费共计205882元。张某浩称该拆迁款在林某慧的存款中,张某杰主张分割该拆迁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拆迁款有权利。
6. 张某杰主张分割张某鹏的死亡补偿金,张某浩、张某文称死亡补偿金还未批下来,可另行解决。
裁判结果
1. 北京市朝阳区D号房屋由原告林某慧继承、所有。
2. 林某慧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某浩、张某英、张某杰、张某文房屋折价补偿每人43万元。
3. 林某慧名下存款891064.9元由林某慧继承、所有,林某慧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某浩、张某英、张某杰、张某文存款折价每人89106.49元。
房产律师点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后进行遗产分割时,需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一半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若无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在本案中,D号房屋及林某慧名下存款属于张某鹏与林某慧的共同财产。张某鹏去世前未立遗嘱,因此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林某慧、张某文、张某浩、张某英及张某杰共同继承。由于林某慧在涉案房屋中所占份额较多,所以房屋由林某慧继承所有更为适宜。各方认可房屋估价430万元,林某慧向其他继承人每人支付43万元折价补偿。对于林某慧名下存款,也按照相同比例进行分配。
关于张某杰提出的X号房屋拆迁款,因该款项已包含在林某慧名下的存款内,且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未显示张某杰对该拆迁款有权利,其也未提供证据,法院未采纳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