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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关乎民生大事。然而,却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在明知自己销售的减肥药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后,仍向公众出售。近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某提起公诉。
原来,蔡某为减重瘦身,先后向林某购买了22瓶减肥药,并按要求每日服用三次,谁知没多久就出现了失眠、口干、无力、腹泻等严重副作用。经医生提醒,蔡某将减肥药送去检测,从中发现了“西布曲明”违禁成分。
然而,林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为清库存仍向多名被害人销售该减肥药,非法获利。经检验,这些减肥药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西布曲明”原是一种用于治疗肥胖症的药物,因其副作用大,我国于2010年明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经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林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林某刑罚。
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或保健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但由于“西布曲明”见效快、价格低,仍有不法分子在制造减肥药时违法添加“西布曲明”,将“禁药”包装成减肥食品。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广大消费者应科学管理健康,并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切勿轻信社交软件上推销的“三无产品”,切勿购买来历不明的食品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文案 | 郑好求 苏雯雯
编辑 | 新媒体工作室
初审 | 郑好求
复审 | 苏雯雯
终审 | 陈玳鸿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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