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安则家庭不安,家庭不安则社会不安。”值此九月九重阳节之际,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能,依法加大对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涉老矛盾纠纷化解,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助推形成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69岁)与丈夫育有一子程某,刘某平时与程某及其妻子和小孩一家人共同居住。程某因犯盗窃等罪两次入狱,刑满出狱开始向母亲索取钱财,如刘某不给,则采取对申请人进行威胁、恐吓、辱骂、骚扰,甚至多次拿刀扬言要捅死申请人,打砸申请人的房门、柜子等财物,但是申请人退休金微薄,除支付慢性病开销外所剩不多,申请人经济状况已经无法再满足被申请人的需求,而儿子的频繁要求,使申请人每日生活在不安和恐惧中,给申请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危险。申请人几次向公安机关和辖区社区报警、反映,未能完全阻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索取钱财的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也严重影响到了附近邻居。刘某因长期内心恐惧,故在社区的帮助下,向法院申请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定
法院受理审查后,证实刘某现与儿子程某共同居住,刘某目前仅有两千元左右的退休金。由于儿子程某为刑满释放人员,工作不稳定,经常向母亲刘某索要钱财,如若母亲不满足,动辄打骂影响十分恶劣,社区已几次出面调解,但未能解决问题。为了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本院认定刘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程某殴打、威胁、恐吓申请人刘某;二、禁止被申请人程某骚扰、辱骂申请人刘某。
裁定作出后,法院积极联动当地公安派出所、社区等启动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向程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并开展释法说理,并定期进行回访以确保老人的人身安全。
法官普法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含辛茹苦养大子女,子女理当孝顺尊敬父母,在经济上扶助、在生活上照料、在情感上关怀。本案被申请人程某作为刑满释放人员,本应努力改造,回报社会,孝敬父母。但在日常与母亲相处过程中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又因好吃懒做、威胁刘某、索取刘某退休金。程某某采取冲动、暴力的方式,对母亲刘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伤害,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用法律威严筑起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屏障,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审核:蔡梦婕
一校:李晓婕
二校:卢文婷
三校:廖梦祺
编辑:韦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