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张某为刘某的债务提供了房产抵押,后刘某与债权人李某的债权到期四年后,李某要求张某代刘某偿还债务,张某能不能拒绝并要求解除对房产的抵押登记吗?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可知,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债权人李某在债权到期后三年内既未向债务人刘某主张还款,也未向抵押人张某主张行使抵押权,现李某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抵押权也因为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过期而消灭,因此,张某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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