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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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李明刚、李铭贤起诉要求李菲菲偿还出资购房款3236930 元并支付利息。争议焦点为李菲菲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原告诉求及理由

李明刚、李铭贤请求判决李菲菲偿还出资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理由是李鹏名下T 号房屋出售后,各方约定售房款一部分为母亲刘梅霞另购房屋居住,剩余部分养老。房屋出售后,售房款由李强代收,李强代母亲支付 310 万元购买 B 号房屋并登记在李菲菲名下。母亲刘梅霞去世后,李明刚、李铭贤认为B 号房屋是母亲出资购买,即为母亲的财产,而李菲菲应当向他们偿还购房款。

被告辩称

李菲菲辩称不同意李明刚、李铭贤的全部诉讼请求,称购房款3236930 元中部分是李强的款项,部分是刘梅霞对其的赠与,且刘梅霞已将属于李铭贤和李明刚的售房款份额支付给他们,该购房款与 670 万元的共有没有关系。

李强述称不同意李明刚、李铭贤的全部诉讼请求,提出了对出售T 号房屋提议人及购房款支付情况的不同说法,并表示购房款是刘梅霞和李强对李菲菲的赠与,刘梅霞已支付李明刚和李铭贤的售房款份额,且对其他款项用途进行了说明。

法院查明情况

1. 刘梅霞系李明刚、李铭贤、李强之母,李强系李菲菲之父。

2. 2015 年 11 月 16 日,刘梅霞、李明刚、李强、李铭贤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T 号房屋归四人按份共有。

3. 2016 年 1 月 17 日,刘梅霞、李强、李铭贤、李明刚与案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出售 T 号房屋。

4. 2016 年 2 月,刘梅霞、李铭贤向李强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其办理出售房屋事宜。

5. 后李强收取售房款 6700000 元。

6. 2016 年 5 月 11 日,李菲菲购买B 号房屋,各方均认可购房款 3236930 元来自 T 号房屋售房款,系李强操作支付,李菲菲未实际付款。

7. 2016 年 5 月 12 日,B 号房屋登记在李菲菲名下。

8. 2016 年 6 月 16 日,李强向刘梅霞银行转账 2800000 元。

9. 2020 年 9 月 27 日,刘梅霞死亡。

庭审情况

1. 关于 B 号房屋购房款支付问题:

- 李明刚、李铭贤表示是刘梅霞购买 B 号房屋的购房款,李强代刘梅霞支付。

- 李强表示是刘梅霞与李强共同出资,对李菲菲的赠与。

-李菲菲同意李强的意见,认为是李强和刘梅霞对其的赠与。

2. 关于 6700000 元下来后各方是否讨论具体分配问题:李明刚、李铭贤和李强均表示没有讨论。

3. 关于是否有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据:

- 李明刚、李铭贤表示没有合法根据是消极事实,不需要证据。

-李菲菲表示没有书面证据,是口头约定,将B 号房屋登记在李菲菲名下就可以证明赠与。

4. 李明刚、李铭贤明确以刘梅霞继承人的身份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不主张借名买房,但认为刘梅霞打算自己买房。

裁判结果

驳回李明刚、李铭贤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李明刚、李铭贤以刘梅霞的继承人身份主张李菲菲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争议焦点为李菲菲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刘梅霞、李强、李明刚、李铭贤出售T 号房屋后收取 6700000 元,各方未明确分配决定。李强将其中 2800000 元转账给刘梅霞,3236930 元用于购买 B 号房屋,各方对该行为是否经过同意意见不一。李强、李明刚、李铭贤与李菲菲均认可刘梅霞对3236930 元用于购买 B 号房屋一事知情,但对购房目的及性质存在争议。

3236930 元用于购房并登记在李菲菲名下,不能认定未经过刘梅霞知情并同意。登记在李菲菲名下并非没有合法证据,李明刚、李铭贤以刘梅霞继承人身份主张不当得利缺乏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另需指出,客观上刘梅霞对购买B 号房屋进行了出资,但因 6700000 元未显示经各方书面同意完成具体分配,所以 3236930 元中刘梅霞具体出资份额应在明确 6700000 元具体分配方案后再行确定。确定刘梅霞对购买 B 号房屋的出资数额后,李强、李明刚、李铭贤、李菲菲可就刘梅霞出资部分系借名买房、出资或者赠与再行解决。

办案心得:

一、家庭财产分配的明确性

本案中,家庭成员在出售房屋后,对于售房款670 万元没有明确的分配决定,导致后续在新购房屋的出资性质以及归属问题上产生了重大争议。这提醒人们在家庭财产处置过程中,尤其是涉及重大资产如房产的出售和再购买时,应提前明确财产的分配方案。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家庭会议记录等方式,确定各方的份额和用途,避免因分配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对于律师而言,在为当事人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应建议当事人在财产处置的关键节点明确分配方案,以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在起草相关协议时,要确保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二、赠与行为的证据留存

在本案中,李菲菲主张购房款是刘梅霞和李强对其的赠与,但缺乏书面证据,仅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作为证明赠与的依据。这表明在赠与行为发生时,证据留存的重要性。无论是口头赠与还是书面赠与,都应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如赠与协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对于赠与人来说,在作出赠与决定时,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纠纷,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赠与的财产范围、条件和目的。受赠人也应要求赠与人提供书面凭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律师在处理涉及赠与的纠纷时,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准确判断赠与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三、继承人权利主张的谨慎性

李明刚、李铭贤以刘梅霞继承人的身份主张权利,但由于缺乏有力证据,未能得到法院支持。这提示继承人在主张权利时应谨慎。在继承纠纷中,继承人要充分了解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和意愿,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对于继承人来说,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应及时梳理财产情况,与其他继承人进行沟通协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存在争议,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避免盲目主张权利而导致不利后果。

四、家庭财产纠纷的预防与解决

本案反映出家庭财产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了预防家庭财产纠纷的发生,家庭成员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在财产处置问题上充分尊重彼此的意见。在纠纷出现时,应积极寻求和平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等,避免矛盾激化。

律师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要注重调解的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问题。如果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分析和诉讼建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