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原则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二、可收养人与可送养人
1.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可以送养的人:(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收养人要求
1.收养人基本条件(常考):(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数量限制: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子女数量限制。
3.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口诀记忆是:要想收养子和女,三十以上是基础。无子一子有要求,无病无罪有能力。若要收养两子女,自己先要无子女。收养孤残不受限,收养异性差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