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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顺手牵羊得逞

便抱着侥幸心理

一而再、再而三地前往服装店

趁店员不备开启“零元购”

试衣间内动下的歪脑筋

最终变成自酿的苦果

近日,利川市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偷衣大盗”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服装店内“零元购”

2022年11月,天气转寒,身着单衣的吴某来到某商场选购衣物,囊中羞涩的他左挑挑、右看看,怀着“试试又不要钱”的心态,选择了一条灯芯绒长裤试穿。

进入试衣间后,吴某惊奇地发现该试衣间位于商场角落,且无店员照看。天时地利,此时不偷岂不错失良机?说干就干,吴某将试衣间门锁好后,使出蛮荒之力扯下长裤的标签与防盗扣,将偷来的裤子穿好后,再将自己的裤子套在外面以作掩饰,随后无视店铺门口的防盗装置,大摇大摆地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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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吴某在家躲避几天风头后,眼见无人发现,再次来到该商场偷走一件羽绒服。几次盗窃均无人发现,吴某越发大胆,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间,先后19次出入该商场实施盗窃,直至最后一次盗窃时,放松警惕的他当场被店员抓获。经查明,吴某累计盗窃裤子14条、羽绒服2件、麻料上衣1件,共计价值人民币3043元。

法院宣判把泪流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其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可以视为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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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法官提醒

商场盗窃时有发生,偷窃者以各种方式转移店员注意力,随后通过夹带私藏、破坏防盗装置等方式偷窃衣物。各经营者务必加强防范意识,升级防盗设施,一旦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警。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切莫因一时贪念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来源:利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