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4年4月21日,原告张某(文中涉及姓名均为化名)在朋友家中娱乐时,与同在此地玩耍的被告李某产生言语争执,后发展成为互殴,此次殴斗造成原告头部、左大腿软组织损伤。原告报警之后被120接送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受到4日行政拘留处罚。当地派出所委派社区调解员对原被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持调解,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所有经济损失16018元,调解员则根据原告的受伤程度,按照法律合理计算之后认为赔偿金额可为13000元整,但被告只愿意赔偿3000元。社区调解员曾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派出所又自行组织调解四次,但由于这10000元的赔偿差距导致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和解,遂建议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珙县法院特邀调解员在仔细查阅卷宗后,先向张某打电话了解情况,张某认为调解就是在浪费时间,经过社区和派出所的多次调解无果之后,已经对调解失去信心。特邀调解员耐心向张某分析了对此案调解处理优于开庭审理的原因,张某听懂之后深觉有理,遂同意再一次调解处理此纠纷。
在与张某沟通成功之后,特邀调解员又立即联系了被告李某。首先告知李某其动手行为的违法性,按照法律规定理应支付赔偿款,同时告知了本案诉讼风险。李某思考良久之后,终于同意与张某诉前调解。
当事双方到法院后,特邀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阐明案件情况,并佐以法律释明。经过多轮融合“情、理、法”的调解,双方终于从各执一词到各退一步,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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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由李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各种费用合计7000元;张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调解协议书签订之后,李某当即在调解室向张某支付了7000元赔偿款。
珙县法院坚持践行为民服务的宗旨,以群众需求为导向,致力于为群众提供便利化诉讼服务和多元纠纷解决服务,诉前调解工作“抓前端”“治未病”,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