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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8 日,江西胡先生曝光了一起令人触目惊心的幼儿受伤事件。据其反映,9月30日早晨,年仅4岁的儿子超超(化名)从二楼摔落到四五米高的水泥地上。儿子苏醒后描述的细节,却让胡先生坚信是老师将其从二楼推下。教育局称,监控损坏,无法查看。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如果胡先生的猜测是真的,那确实令人无法接受。老师为人师表,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面对一个4岁多的孩子,即使他犯了天大的错误,也不应下此狠手啊!不管如何,应当尽快查明真相,还孩子和家长一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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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胡先生讲述,上月三十日10时许,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分贝宝幼儿园里悄然上演。超超踏入了二楼一间被废弃的房间,随后从窗口坠落至水泥地面上。

经诊断,小超超除左肺部充血及脊柱变形骨折外,还有多处软组织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幸运的是,在医护人员的全力救治下,超超的生命体征逐渐平稳,基本脱离了生命危险的威胁。

因为废弃房屋有近1.7米高的防护栏,像超超这么小的孩子是如何进入的,又是因何而坠落的呢?胡先生一家人充满了疑惑,然而接下来小超超对于事发时细节的描述,更加引起了胡先生的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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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怀疑是老师推了儿子一把,面对他的不断追问,儿子则非常确定的回答道:追“是的,然后我就摔了下来”。看到受伤的儿子,胡先生顿时火冒三丈,前往幼儿园讨要一个说法。

幼儿园愿意承担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并且表示愿意赔偿且与胡先生进行协商。胡先生说,幼儿园给出的理由是超超当天多吃了一片梨子。因为连真相都没有搞明白,所以胡先生拒绝协商赔偿事宜。

胡先生报案后,警方已经受理,目前仍在调查中。而涉事幼儿园的监控也不是全部没有,可以看到教师在走廊上来回走动,但是出事的限制房间的监控设备却已经损坏,故而无法查看和复原当时的情形。

悲剧发生后,当地教育局高度重视,已经责令涉事幼儿园暂停营业并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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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人认为,看到这样的新闻真是气愤,如果是真的被推下,一定判她死刑。

也有人认为,监控损坏成关键,责任划分难上加难。若教师确存故意,法律严惩不贷;但真相未明前,各方需冷静处理,确保孩子权益。

还有人认为,4岁大的孩子,虽然不可能说谎,但是认知上还是会有偏差,未必说的就是事实。何况,老师也不至于如此狠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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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如果小超超是被老师推下的,该如何处理?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查证确实是教师故意将儿童从二楼推下,且超超的伤情达到轻伤程度以上,则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幼儿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因为事发地点监控设备损坏,无法证明当时超超是如何坠落的。如果幼儿园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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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控损坏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在现实生活中,技术故障或意外损坏是任何系统都难以完全避免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能成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首先,从法律层面看,学校安装并依赖监控系统保障安全时,就应承担起维护其正常运行的责任。一旦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在此期间采取替代性的监控或安保手段。

其次,从社会责任角度来看,监控的存在不仅是为了记录证据,更是为了预防犯罪、保护公众利益。当监控因故损坏而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时,其背后的管理方应当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寻求解决方案,而非简单地以“监控损坏”为由推卸责任。

最后,若因监控损坏而导致的事故或损失,法律应判定责任方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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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放心地把孩子交给了幼儿园,这是对幼儿园和教师最大的信任。现在私立幼儿园的收费并不低,不仅要让孩子们学到知识,快乐的成长,更要保障他们在生活和学习中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的资质和安保水平,并不能简单地依靠他们自身来界定。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硬性指标,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孩子的安全更是重中之重,马虎不得!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