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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郭子贤、郭子芝、郭子涛、郭子玲、郭子莉作为原告,将苏雅薇、林宇杰、林宇芳、林宇聪、林宇祥、林宇倩告上法庭,要求将北京市东城区A 号的房屋过户到原告郭子贤名下,并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双方因该房屋的买卖及过户问题产生纠纷。

二、原告诉求

原告系郭正德子女,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将北京市东城区 A 号的房屋过户到原告郭子贤名下;

2. 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们的父亲郭正德与林雨丹于1982 年 3 月 14 日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林雨丹将北京市东城区 A 号北房四间,西房一间转卖给郭正德。2004 年郭正德打算将房屋给郭子贤,重新签了 1982 年的协议。2005 年 2 月房屋曾办理到郭子贤名下,但后因林雨丹起诉又恢复到其名下。郭正德曾起诉林雨丹,诉讼过程中林雨丹去世,后因无法查清其子女状况撤诉。现郭正德去世,子女作为合同继受人,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三、被告辩称

被告苏雅薇、林宇杰、林宇芳、林宇聪、林宇祥、林宇倩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涉案房屋是林雨丹在 1966 年 1 月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原告所说林雨丹借名买房不属实。

2. 1982 年的买卖契约林雨丹不认可,是虚构的,且当时法律规定不能私下买卖,该契约无法律效力。

3. 从 1982 年签订协议至 1984 年发还产权及之后很长时间原告未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

四、法院查明

郭正德与林雨菲系夫妻,育有郭子贤等子女。林雨菲与林雨丹系姐弟关系。林雨丹与苏雅薇结婚,育有林宇杰等子女。本市东城区A 号院一号房、二号房原登记在林雨丹名下,1984 年 6 月 25 日仍登记在林雨丹名下。2005 年 2 月 21 日,郭子贤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后因诉讼房屋又恢复到林雨丹名下。

林雨菲于2008 年 9 月 2 日去世,林雨丹于 2014 年 7 月 19 日去世,郭正德于 2015 年 5 月 17 日去世。2019 年,林雨丹的配偶及子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对涉案房屋按份共有,该协议书经法院裁定确认有效。

另查:

1. 庭审中,原告提交房屋买卖契约及开庭笔录,证明林雨丹已于 1982 年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郭正德,双方于 2004 年重新签订合同,且林雨丹在前诉案件中对证据真实性认可。被告对房屋买卖契约中的“林雨丹”的签字及捺印不认可,但经法院询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

2. 原告提交证明、证明信以及房屋租赁合同,证明郭正德、郭子贤在涉案房屋中的居住情况以及涉案房屋由郭子贤居住、管理、控制、出租。被告认为仅能证明居住情况,不能证明郭子贤取得产权。

五、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苏雅薇、林宇杰、林宇芳、林宇聪、林宇祥、林宇倩协助将北京市东城区一号、二号的房屋过户到郭子贤名下。

六、房产律师点评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本案中,被告对房屋买卖契约中的“林雨丹”的签字及捺印不认可,但在前诉判决中林雨丹对契约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被告不申请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认为郭正德与林雨丹之间的房屋买卖契约真实有效。

被告称林雨丹未收到交易款项,但依据合同约定,双方对签字时林雨丹收取款项12000 元予以认可,在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原告过户超过诉讼时效,但本案中,买受人已付清购房款且房屋已实际交付,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因林雨丹去世,其共有人及继承人通过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法院确认的形式取得涉案房屋相应份额,结合涉案房屋居住及使用情况,林雨丹配偶对于房屋出售事宜应属明知,故被告应当履行房屋买卖契约所附合同义务。又因郭子贤对涉案房屋进行添附,且郭正德、林雨菲已去世,其继承人主张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郭子贤名下,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一、重视合同效力与证据留存

在本案中,房屋买卖契约成为了关键证据。尽管被告对契约中“林雨丹”的签字及捺印不认可,但由于在前诉判决中林雨丹对契约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被告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买卖契约真实有效。这提醒我们在房产交易中,签订的合同必须规范、明确,确保其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应妥善保存合同及相关证据,如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二、明确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本案明确了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这对于房产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准确把握物权请求权的特点,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其权利的性质和范围。当事人也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在合理的时间内主张物权请求权,避免因对法律规定的误解而丧失权益。

三、关注继承问题对房产交易的影响

林雨丹去世后,其共有人及继承人通过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法院确认的形式取得涉案房屋相应份额。这表明在房产交易中,继承问题可能会对交易的顺利进行产生影响。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前,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包括是否存在潜在的继承人及他们的权利主张。对于可能涉及继承的房产交易,应采取措施确保所有相关方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避免因继承问题引发纠纷。

四、合理对待房产添附行为

郭子贤对涉案房屋进行添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判断。这提示我们在房产交易和使用过程中,对于房产添附行为要谨慎处理。添附前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添附行为引发争议。同时,在纠纷处理中,添附行为可以作为主张权利的一个因素,但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合同约定、房屋的原始状况等,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履行房屋买卖契约所附合同义务,即使林雨丹去世,其继承人也不能免除这一义务。这强调了合同义务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在房产交易中,各方当事人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其履行,以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