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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工作视频会召开,以及一些地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逐步组建亮相。近些天来,网上关于这支执法队伍的热议不断。

有些人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称作“农管”,并且与城市综合执法的“城管”作比对,觉得“城管”管理城市的事,“农管”就要全面管农村的事、农民的事。

有些人甚至提出“农管”将进入每家每户、田间地头,农民做饭不能再烧火了、耕地不能再种菜了、猪羊等家禽不能再私买了、自家种的树不能砍了、秸秆不能再焚烧了等等,否则的话,“农管”将会轻则罚款、重则抓人。

关于这些说法,有的可能是找话题调侃,有的可能是恶意制造矛盾,有的可能是真的对农业综合执法队伍职责、对农村发展作用等方面不太了解。

以下5点能让你对这支执法队伍有个正确认识:

1、“农管”成立有依据吗?

农业方面的行政执法非常重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立也非常必要,在众多行政执法部门中,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早在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时就被列为了五大综合执法队伍之一。

在2018年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就提出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和农业五支综合执法队伍。

被纳入五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可见农业方面的执法之重要,也标志着着农业执法队伍建设会全面加强,执法经费、装备有保障,人员待遇要提高,就连服装也会统一配发。

2、“农管”是农村啥事都管?

有人调侃提到,城里有“城管”,农村有“农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是不是农村啥事都管、啥事做不好都要罚?

实际上,农村的事涉及方方面面,很多部门都有管理职责,比如环保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等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所管的事只是涉及农业农村部门的事。

在处罚上更是有着严格要求,不仅要属于本部门职责,而且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农业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版)明确251项处罚事项,包括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销售农作物种子应有未有包装、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非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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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管”管土地违法问题吗?

土地违法问题在农村比较常见,农业综合执法要不要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土地管理是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共同责任,大部分职责应该是在自然资源部门,但在处罚事项中,有两项处罚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的责任。

一个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土地管理法》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个是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4、“农管”要严管耕地种树、耕地撂荒问题?

耕地种什么、怎么种,农业种植结构如何调整如何优化,确实是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但耕地种树、耕地撂荒是不是就要由“农管”来处罚,还不是一回事。

关于耕地种树问题,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现在有了明确了处罚依据。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但这个处罚是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不应由农业综合执法队实施。占用一般耕地种树的,当前国家没有处罚性规定,哪个部门都不能处罚。耕地撂荒问题,不管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没有处罚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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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管”成立对农民是坏事?

成立农业综合执法队对农民来说是一件大好事,这一点是肯定的。我们从《农业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版)就可以看出,执法队所管理、处罚的事项,都是对农民有利的事项,都是农民痛恨的、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不良行为,一定会助力乡村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