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宋时期(上)

1.宋的建立与中国的统一

960年春节,后周的殿前都点检(禁军总指挥)赵匡胤兵变,迫柴宗训让位,自己称帝,是为宋太祖,建都开封,改国号宋,史称北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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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承袭后周帝王统一中国的雄材大略,先南后北,至975年,先后灭了南平、后蜀、南汉、南唐等割据政权。976年,宋太祖赵匡胤死,其弟赵光义继位,是为宋太宗。太宗以政治压力,迫使吴越和闽的统治者相继纳土归附。979年,宋太宗亲率大军进攻北汉,消灭十国中最后一个割据政权,结束了唐末以来中国地方割据的分裂局面。

2.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

为了杜绝唐末以来皇权衰微,宦官、权臣擅权于内,藩镇拥兵自重、割据一方于外的政治局面,宋太祖、太宗建立了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

宋朝的中央机构分为行政、军事、财政等独立部分,分别直接向皇帝负责。中央行政机构的设置大体沿用唐朝的三省六部制,但三省长官仅为序进之职,只据以享俸禄,不参与政事,并无实权,于三省之外设政事堂为中央行政首长办公机构,也称中书门下,简称中书。其正职长官,即宰相,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副职为参知政事。另设直属皇帝的翰林学士院,置翰林学士若干,为皇帝起草诏书,包括对高级官员的任命及对外的国书等。

宋朝将兵权收归中央,建立由朝廷,即皇帝直接控制的国家军队——禁兵。设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佐天子执兵权",统帅禁兵,并处理国家军事行政的具体事务。枢密院与中书并称二府(枢府、政府),正、副长官分别为枢密使、知院事,均由文人充任。枢密院掌管"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出纳密令",以及"侍卫诸班直,内外禁兵招募、阅试、迁补、屯戍、赏罚之事"等;下设北面房、河西房、支差房、在京房、教阅房、广西房、兵籍房、民兵房、吏房、知杂房、支马房、小吏房等机构。

直接管理、训练禁兵的机构是殿前司和侍卫司,称为二司;侍卫司又分侍卫马军司和侍卫步军司,与殿前司合称三衙。长官分别是殿前都指挥使、侍卫马军都指挥使和侍卫步军都指挥使。禁兵外出作战,由皇帝另派统帅。

掌管全国财政收支的中央财政机构,是独立于尚书府户部的三司: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各司的长官为使和副使。三司地位略低于二府,称为计省,其长官被称为计相。盐铁司掌管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内设机构为兵、胄、商税、都盐、茶、铁、设等七案;度支司掌管财政收支、粮食漕运等,下设赏给、钱帛、粮科、常平、发运、骑、斛斗、百官等八案;户部司掌管户口、赋税、榷酒等,下设户税、上供、修造、曲、衣粮等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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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人事制度以唐制为基础,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于皇帝,官员的培养、选拔、录用、考核、监察等工作由直接向皇帝负责而又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

宋朝文武官员主要由科举产生。科举的生员为国家学校毕业的学生。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构为国子监,正、副长官分别为祭酒和司业。下设国子学,专门收七品以上京官子孙;太学,招收八品以下官员子孙及平民中的优秀者,以及沿唐制而设的律学、算法、书学、医学和新设的武学、画学;另有为皇家宗室子弟设立的大、小学。州、县皆有学,置学官和教授。

科举考试由礼部负责组织,每三年举行一次。录取人数每次在500人以上。录取分三等:及第、赐进士出身、赐同进士出身。录取后即可授官。进士及第须经殿试,由皇帝考选。除常试外,还有由皇帝临时设立科目的制举。

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博通坟典明于教化科等六科为现任官员考试的科目;沉沦草泽科、茂材异等科为平民之被举者参加的科目。为防止科场作弊,宋朝开创了"糊名"(弥封)和"誉录"(考卷由他人代写)等办法。对于连考十几场不中者,皇帝予以特恩,赐本科出身。

中央政府各省、院、司、部、监及地方路、州长官的任命,为皇帝临时亲点的差遣制。宋朝沿用唐朝的官职序列和名称,如三省、六部、二十四司、节度使、刺史等。但官职名称只为定官位等级与俸禄多少,并不标志所直接担负的责任,也不管本机构的事务。政府各机关中担负实际责任的长官都由皇帝临时"差遣"。户部负责按官职序列办理官吏的升迁、荫补、至仕(退休)等,并掌管一般官员的任用、赏罚、升迁等。

设审官院(考核京朝官)和考课院(考核幕职和地方官)负责官吏的考核,当时称为磨勘。一年一考,三考为一任。一任满后,由户部根据考核成绩决定升降。考核主要不看政绩建树,官吏只要在任内不出过错,都可升迁。宋朝官员大多老成持重,因循守旧。

设御史台监察朝廷百官,"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奏弹"。皇帝亲自任命御史,准其根据传言弹劾官吏,弹劾不当不负任何责任;并规定每月至少奏事一次,为"月课";如百日内无纠弹,即罢免降职或罚"辱台钱";只要敢于奏弹,无论实否,一律有赏。御史台兼有司法权力。官吏违法,先由御史台侦察、审讯。另设谏院,职责不是谏君主,而是举报官员较轻的不法行为。

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另于宫中设立审刑院,由皇帝直接控制。宋朝法典《宋刑统》大体沿袭唐《永徽律》的条文,但宋朝立法以皇帝的敕令为主。后统编历年敕、令、格、式,成《元丰编敕令格式》。

宋朝法网严密,刑罚严酷,盗窃五贯钱以上,一律处死刑。每年判死刑之人数倍至数十倍于唐朝。但是,对于官吏执法却很宽松。宋太祖立"誓碑"言明:"不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子孙有违此者,天必殛之。"除谋反罪外,京官犯罪一般只贬为地方官,俸禄依旧;罪大的,贬至远恶军州,仍作官食禄。

宋朝的地方行政组织分为路、州(府、军、监)、县三级。路为唐朝的道转变而来。宋太宗时全国设15路。朝廷在路所设行政机构称司。掌管军政、边防的是经略安抚司,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财政机构为转运司,长官为转运使;司法机构为提刑司,长官是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提刑;另置提举常平使,主管赈灾和盐铁专卖的提举常平司。为削夺地方财政及司法权力,转运使、提刑均直接向朝廷负责。

州、府、军、监为同级行政。在一般地区,州是路下一级的行政区。皇帝居住过或任过职的州,京都、陪都和特要之地置府。军事要冲之地设军。矿区设监。州、府、军、监设行政长官知府事(知府)、知州事(知州)、知军事(知军)、知监事(知监);设通判为副长官,但通判直接向皇帝负责。正、副行政长官均由文官充任。节度使、刺史、防御使等均为优待皇室宗亲、功臣、将帅的闲职。州的地方武装为招募来的厢兵,设总管统帅。

州下置县。长官为县令,掌管一县民政、司法。另设辅佐县令管理民政的县丞,管理机要文书的主簿,统领弓手,捉拿匪盗的县尉。县下设乡,置乡书手。乡下设坊(城厢)、里(农村),置坊正、里正。里下有户,设户长。在乡书手、坊正、里正的组织下,有户籍的男子组成乡兵,维持地方治安。

宋朝的政治制度,权力高度集中于帝王之手,并使官吏相互制约。但为这个制度服务的官吏却享有许多特权。官员免税,不服徭役;亲友、门客都可由恩荫取得官职。官俸优厚,宰相、枢密使正俸中的月钱为三千贯,当时可买田百亩;此外还有春冬衣,茶酒料薪炭盐猪羊米面,随从和仆人的衣粮钱,二品以上的高官可使用仆人一百,每人一年粮钱三千文,绸绢一匹,布三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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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封建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宋朝的土地私有制较为发达,除国家占有部分土地,用于封赐皇亲、功臣、寺院以及用作职田外,土地大部分在民间。宋朝在政策上不规定土地占有限额,土地兼并很严重。宋太祖在政治上极力限制将帅、官吏的权力,却鼓励他们多占土地田产。

宋初统计户籍,将户口分为主、客户。占有土地和资产者称为主户。主户按所占土地和财产划分为五等。占地在三顷以上者为一等户,占地一顷以上、三顷以下者为二等户,占地一顷以下的中、小地主为三等户。这些上户,其中多为官僚地主。下户为占地几亩至50亩的四、五等户。客户为自己没土地、须租赁地主土地耕种的农户。根据当时的统计,主户占农民的65%,客户占农民的35%,主户中,下户又占80-90%,民间的土地一半以上掌握在官僚地主手里。

沿用唐朝两税的名称,宋朝也征收夏、秋两税。但宋朝的两税,专指按户等及土地面积征收的田税,不包括庸和调。夏税收钱,秋税收粮。实际征收时,以"支移"和"折变"加重赋税。支移是规定纳税户将粮食送往边境指定地点,如不送,要交纳送粮的支移脚钱;折变是官府借口临时需要,要求纳税户将原规定交纳的粮、布等折换成其他物品交纳,折换的价格则由官府掌握。主户纳两税,客户不纳两税。但主户中的形势户,即勋戚、现任文武官员之家,以及官户,即国家官员的后裔,享受免税的特权。

两税之外,还有身丁税,不分主、客户,男子20-60岁一律交纳,南方每丁大约七、八斗;以及统称为杂变的盐蚕钱、蒿钱、牛皮钱、农器钱、鞋钱等杂税,这些税沿用五代时的名目,所以又称"沿纳"。在城镇,对商人征收关市之税、盐税、酒税、茶税等。

徭役分为差役和夫役。差役又称职役,一般由一、二、三等户承担,包括衙前:运送官物或看管官库粮仓;里正、户长、乡书手:督催赋税;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供州、县衙门随时驱使;耆长、弓手、壮丁:由县尉调遣,逐捕盗贼。夫役又称杂徭,由四、五等户承担,一般为修桥铺路、公共建设等劳役。

宋朝赋税名目繁多,农民负担沉重。但政府官员多,官俸优厚;并大量养兵,国家财政一直很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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