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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10月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岗位。

王某入职时,签订《入职承诺书》,载明:因销售的行业特殊性,承诺人从事销售岗位,实际发放的提成或佣金以实际成交且开发商、渠道实际回款的情况来计算;承诺人成交客户退房的,承诺人应在客户退房之日起 7 日内全额退还给甲方基于该套房屋所支付给承诺人的提成;承诺人未在上述约定时限内返还提成给甲方的,承诺人无条件按应退未退提成的 20%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以承诺人的工资、其他提成、未结其他款项中予以抵扣

《劳动合同》约定:……若乙方作为甲方销售岗员工,在职期间,乙方销售房屋属职务行为,成交单为甲方所有,成交所得佣金全部属于甲方,甲方再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相应标准及比例向乙方发放佣金……

2021 年 1 月 8 日,王某向A公司报备后推介客户张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于同日签订了《项目看房确认表》及《项目交确认表》,后A公司确认王某应得佣金总额为10600 元。

2021 年 7 月 9 日,A公司将佣金(与工资一起发放)返给王某。

因客户张某于 2021 年 12 月份申请退房,故A公司要求王某退还已付佣金10600元,但王某未向A公司退还,A公司遂提起诉讼。

王某于2022 年 4 月份从A公司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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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入职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 求其支付。”之规定,本案王某向A公司成功推荐客户张某购买房屋后A公司已向其支付了佣金共计 10600 元,后因客户张某申请退房,故依照《入职承诺书》的约定,王某应向A公司全额退还佣金,因此A公司要求王某向其退还佣金 10602.51 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的问题,王某签订的《入职承诺书》中约定违约金按应退未退提成的 20%来计算,该约定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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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到劳动合同关系和中介合同关系。王某作为A公司的销售人员,其工作成果(即推介客户购房)所产生的佣金属于职务行为的成果;王某作为中介,促成了客户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获得了佣金。

根据公司和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入职承诺书》,当客户退房时,王某有义务退还佣金。王某未按合同约定退还佣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提醒: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风险管理,对于可能发生的纠纷,应提前做好预防和应对措施;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解决依据。

销售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因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