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新公司法实施后,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实缴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法律解答」
大错特错。
新公司法确实增加了股东认缴出资提前到期的制度,但这是实体法上的制度。
《公司法(2023修正)》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说得通俗点,这是诉讼阶段的事情,并非执行阶段的事情。打官司,分两个阶段,阶段不同适用的法律就不同,即便专业人士也容易搞错。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有严格的规定,必须遵循法定主义,不得以执代审超越法律规定而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因此,即便新公司法实施后,债权人想要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仍需要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追加变更规定》”)中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六种情形,否则会更容易产生不被支持的法律风险。
同样的,执行程序中也不能直接追加继受股东未被执行人。
公司债权人向继受股东主张连带责任应通过诉讼方式,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继受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股权未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下,可诉请继受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意味着,在诉讼阶段,即起诉时就要把一系列的股东列为被告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否则就可能白忙活一场,或另行起诉,或等待《追加变更规定》法定情形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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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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