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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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陈宇阳因遗产分割问题将陈宇辉、陈宇良诉至法院,主要涉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分割争议。各方对房屋的归属及遗嘱的效力存在分歧。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陈宇阳。

2. 被告:陈宇辉、陈宇良。

三、原告诉称

陈宇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

事实理由:被继承人陈父、陈母系夫妻,生育陈宇良及二被告三个子女。陈父于2005 年 8 月 7 日去世,陈母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去世。陈母于 2006 年 11 月 17 日立公证遗嘱,我持遗嘱向被告主张分割房屋时被拒绝,故诉至法院,愿判如所请。

四、被告辩称

1. 陈宇辉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并非遗产,1999 年我以父亲的名字买下涉案房屋,当时买房的时候经过了父母的同意,我出了全款购房,我父母承诺我房屋归我所有,自 99 年购买之后都是我居住使用,房屋的发票、房产证以及供暖费票据都在我这,相关的费用也都是我在支付。父母二人都给我留下了公证遗嘱,时间是 1999 年,承诺房屋份额归我所有。即便不能认定借名买房,我也有两份公证遗嘱。原告所持遗嘱有瑕疵,我方已向公证处申请撤销,目前尚未取得结果。公证遗嘱上没有陈母的签字,但公证书上却写在公证员面前签字。陈母也会写字,我方的遗嘱上有陈母的签字。此外,我方认为遗嘱不是陈母真实意思表示,我们认为原告主张的遗嘱不合常理,存在胁迫情况。我尽到了赡养义务,从 92 年开始我就将我自己的房屋给父母居住,一直照顾。

2. 陈宇良辩称:我不清楚陈母 2006 年遗嘱的事情。陈宇辉之所以把他的两间房屋让给母亲居住,是因为陈宇辉被过继给我大爷,应当承担照顾大爷的责任,但是他让母亲帮忙照顾,所以把两间房屋让给母亲居住。我认为遗嘱都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房屋。陈父病故前已经患有老年痴呆,陈宇辉的遗嘱也无效。陈宇良的遗嘱有瑕疵也无效。我尽到了全部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份额,陈宇辉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还一直出租涉案房屋获利,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陈宇良虽然尽到了赡养义务,但是比我尽到的义务少,除了公证遗嘱的部分应当比我继承的少。

五、法院查明

1. 被继承人陈父、陈母系夫妻,生育陈宇良及二被告三个子女。陈父于 2005 年 8 月 7 日去世,陈母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去世。陈父及陈母除本案原、被告外均无其他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2. 涉案房屋登记在陈父名下,原系陈父承租公房,1999 年购买后由陈宇辉居住。陈宇辉主张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系现金支付,并提交了陈父名字的购房发票予以佐证。陈宇良、陈宇阳均称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如何支付的不清楚,但不认可涉案房屋归陈宇辉所有。

3. 1999 年 9 月 14 日陈母、陈父前往某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称涉案房屋系陈父以成本价购买,并分别表示在百年之后将涉案房屋中属于其个人的房产份额遗留给陈宇辉。对于该遗嘱陈宇良不予认可,称遗嘱公证时只有一名公证员在遗嘱上签字且遗嘱上没有日期,应属无效。陈宇阳对该遗嘱亦不予认可。

4. 2006 年 11 月 17 日,陈母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内容为涉案房屋中属于陈母的份额留给陈宇良,作为其个人财产。该遗嘱末尾处陈母按手印确认。而公证书中描述陈母在公证人员面前签名。二被告主张该遗嘱有瑕疵,应属无效,本院向公证处调取了公证档案,显示公证书中描述的“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系笔误。陈宇辉向公证处申请撤销公证书,该公证处出具决定书,不予撤销该公证书。陈宇良就该遗嘱主张继承陈母遗产,二被告对此均不认可,称遗嘱有瑕疵,故而无效。

5. 审理中,陈宇良、陈宇辉均表示要继承涉案房屋,同意支付对方折价款,各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现值 270 万元。

6. 另,庭审中陈宇阳主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主张陈父在立遗嘱时是老年痴呆,陈宇辉遗嘱无效,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但就上述主张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六、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被告陈宇辉所有。

2. 被告陈宇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陈宇良房屋折价款一百三十五万元。

3. 驳回原告陈宇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陈父名下,系陈父及陈母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宇辉虽主张其支付了购房款,但该主张与其提交的陈父公证遗嘱内容相左,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涉案房屋应当作为陈父及陈母的遗产予以分割,陈父、陈母各占涉案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陈父及陈母1999 年所立公证遗嘱真实有效,法院予以采信。因陈父在去世前未留有其他遗嘱,故按照该遗嘱,涉案房屋中属于陈父的份额应当由陈宇辉继承。陈母 2006 年所立公证遗嘱亦真实有效,因后公证遗嘱效力优于前公证遗嘱,故陈母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应当按照 2006 年公证遗嘱由陈宇良继承。考虑到陈宇辉长期在涉案房屋居住,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陈宇辉所有,陈宇辉应按照百分之五十的份额支付陈宇良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