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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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陈悦以欠款为由将同胞姐妹陈琳诉至法院,双方就欠条的有效性及欠款的返还存在争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陈悦。

2. 被告:陈琳。

三、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本金 40 万元。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胞姐妹。2015 年 7 月 23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称因经营不善将与父母共有的房产卖掉,其中父亲陈建国的产权遗产 40 万元属于原告应继承部分,明确被告欠原告 40 万元,并定于 2017 年年底前归还。2018 年之后,原告数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以生意失败、没钱等为由拖延还款。2020 年年底,被告拒绝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四、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

1. 本案所涉欠条应认定为无效。2015 年 6 月,被告将自己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 Z 号房屋出售。原告认为该房屋是被告及其父母共有的,其中有父亲陈建国份额。但实际上该房屋为被告出资购买后让父母居住,在房屋产权上与父母没有关系。被告多次向原告解释,原告不接受并骚扰母亲林秀梅,被告为让母亲有舒心生活,无奈按原告要求写下欠条,该欠条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

2. 原告称应继承父亲陈建国遗产 40 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原、被告母亲林秀梅于 1998 年购买北京市朝阳区 B 号本单位房改房,购房款 3 万多元,其自有存款仅 1 万多元。父母与原、被告约定谁出余下 2 万元,房屋就归谁所有。原告未出资,被告于 1998 年 4 月 27 日将 2 万元交给母亲林秀梅用于交纳购房预订金。2007 年 2 月 13 日,父母将该房屋出售,售房款交给被告。2009 年 1 月 20 日,父亲陈建国去世,未留任何遗产。父亲生前将与母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并按意愿及约定处分售房款,他人无权干涉。父亲去世后未遗留遗产,原告继承之说无事实根据。

五、法院查明

1. 原、被告系同胞姐妹关系。2015 年,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陈琳因经营不善,将母亲的共有房产卖掉。其中有父亲陈建国的产权遗产 40 万元(肆拾万元整)。属于陈悦应继承部分但因现在经营不善没有现金,故陈琳欠陈悦父亲遗产 40 万元(肆拾万元整),此款需陈琳有钱后归还给陈悦。暂时定于 2017 年底前归还,但需据根体情况定”。欠条下方有被告签名及日期。

2. 庭审中,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欠条签署系被告真实意思且被告有还款意愿,欠条不存在被告所述胁迫行为。被告对无其签字的说明不予认可,并出具原、被告母亲录制的视频以证明欠条系胁迫签订,原告对视频待证内容不认可。

3. 另查实,被告在购置北京市东城区 Z 号房屋时,使用了其父母出售房改房的房款 40 余万元,后被告于 2015 年将该房屋以 480 万元价格出售。

4. 庭审中,被告认为父母购置房改房时其出资两万余元,父母曾表示该房屋归被告所有,故父母出售该房的售房款系赠予被告,而非被告新购置房屋的共有人,原告主张欠条所载事实不存在。原告否认被告主张,认为父母未留遗嘱将房改房由被告继承,被告使用父母售房款的行为表明被告购置的房屋有父母出资,被告出售房屋所得部分应有原告利益,所以被告才出具欠条。

六、裁判结果

1. 被告陈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陈悦人民币四十万元。

2. 驳回原告陈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欠条是否存在受胁迫订立的情形。原、被告系同胞姐妹,在争议发生前及欠条出具时尚能和睦相处,被告未能证明出具欠条时原告采取暴力或其他胁迫手段,故法院对被告该项抗辩不予采信。

原、被告父母购买房改房时,虽有被告出资部分,但房屋产权登记在母亲名下。父亲生前将该房屋出售后,将房款用于被告所购房屋的出资部分,被告不能证明此系父母对其的赠予。结合被告出具欠条的行为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可推断各方在欠条出具之前对于被告出售房屋后所得款项是否存在父母财产份额及原告应享有的份额达成了一致意见。故法院对原告的意见予以采信,被告应按照欠条所载内容履行。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期限履行给付本金应承担迟延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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