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判决生效超过两年,申请人还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法律解答」
可以。一直有争议,即便专业人士也不一定知道。
随着《民法典》出台后,执行时效争议更为明显。
第一种观点:执行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事后行使,被执行人提出时效抗辩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或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种观点:执行时效是特殊时效的规定,系申请执行人启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并非单纯的债权请求权行使,被执行人提出时效抗辩的,超过两年的部分不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法院仍应当继续执行。
笔者支持后者。
无论执行法院作出的系哪种裁定,目前来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依据需要满足,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现行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规定,因此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因此适用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是错误的。
最高院执行局颁布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中,详尽列举了刑事、公证债权文书、行政执行方面的情形,并没有提到法院可以据此终结执行的规定,执行法院只能依据第(十四)项兜底规定予以处理。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149.【终结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并已由执行法院受理的; (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 (八)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九)特定物的执行中,特定物毁损、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又不能协商一致的; (十)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 (十一)公证债权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且诉讼案件已被受理的; (十二)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符合本规范第1024条规定情形的; (十三)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依据本规范第97条裁定中止执行,并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对该种情形下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
但执行法院依据第(十四)项规定处理是有争议的。因为上述列举的情形基本穷尽: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的、执行依据有错误或不存在的、被执行人主体消亡等一般情形,具有特定人身专属性的债权、被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等的特殊情形。据此,执行法院依据第(十四)项规定予以处理,恐在理论上也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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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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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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