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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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李明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2018 年 3 月 25 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并请求法院依法分担诉讼费。李明杰称其与王丽兰系夫妻关系,陈悦为其儿媳。协议签订后,王丽兰去世,陈悦与李明杰发生矛盾不再履行协议,且李聪、李奇尚未成年无履行能力,故申请解除协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李明杰。

2. 被告:李贵、陈悦。

3. 李莉参加诉讼后坚持李明杰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诉称

李明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解除 2018 年 3 月 25 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2. 诉讼费依法分担。

事实与理由:李明杰与王丽兰系夫妻关系,陈悦为其儿媳。2018 年 7 月 25 日,陈悦口述,刘涛代笔,书写遗赠扶养协议,李明杰签字,约定李明杰将北京市大兴区 T 号院及房屋全部赠予儿媳陈悦、孙子李聪、孙子李奇,陈悦对李明杰及王丽兰养老送终,落款日期在陈悦的要求下签为 2018 年 3 月 25 日。

协议签订时,王丽兰因脑出血意识不清,无法签字,由李明杰签署。王丽兰因脑出血于2019 年 11 月 2 日在家中去世。陈悦于 2020 年 4 月与李明杰发生矛盾,离开家不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李明杰认为,王丽兰并未在遗赠扶养协议上签字,该协议不是王丽兰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对其生效。王丽兰的丧葬事宜及平日花销均由李明杰负担。现李明杰与陈悦存在较大矛盾,且陈悦并未履行赡养义务,且李聪、李奇尚未成年,无履行能力,故申请法院撤销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告辩称

1. 李莉参加诉讼后坚持李明杰的诉讼请求。

2. 李贵参加诉讼后不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要求按照协议履行。

3. 陈悦辩称,遗赠扶养协议所涉及的房屋坐落于 T 号院,共有 3 排。南边两排是陈悦与前夫李贵在婚姻存续期间建设,最后一排是老房。2018 年李贵因向案外人借款 20 万元为其母亲看病,将最后一排房抵押给案外人朱有德。之后朱有德来要账,李贵已经失踪两年,陈悦偿还了 20 万元债务。当时应李明杰要求,写了遗赠扶养协议,并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此后陈悦一直居住在T 号院。因农村房屋无法办理过户,但此院落房主已经变更为陈悦。关于赡养的情况,陈悦一直履行赡养义务,并且为王丽兰养老送终。因李明杰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陈悦的生活,多次经村委会调解无果。李明杰还曾用刀威胁过陈悦,派出所有报警记录,故不存在不赡养的问题,结合上述理由,请求法院驳回李明杰的诉讼请求。

五、法院查明

1. 李明杰与王丽兰系夫妻关系,有一子李贵、一女李莉。李贵为王丽兰与其前夫所生,李贵随李明杰、王丽兰共同生活。王丽兰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去世。李贵与陈悦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子分别为李聪、李奇。

2. 李明杰提交刘涛证人证言及遗赠扶养协议复印件,证明协议实际签署时间是 2018 年 7 月 25 日,日期倒签;协议签订时王丽兰意识不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不产生约束力。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为陈悦给李明杰、王丽兰养老送终,本人将其名下北京市大兴区 T 号院及房屋全部赠予儿媳陈悦、孙子李聪、孙子李奇。

3. 陈悦提交离婚协议书、《借款合同》、《借据》、收条,证明 2018 年 4 月 8 日李贵与陈悦协议离婚,2018 年 6 月 7 日,李贵(借款方)与朱有德(贷款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据》,约定因给母亲治病,李贵向朱有德借款 20 万元,李贵将 T 号房屋作为抵押,《借据》上有李明杰的签字。2018 年 8 月 30 日,朱有德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李贵前妻陈悦还款 20 万元,从今与李贵无任何债务关系。陈悦提交上述证据证明其在与李贵离婚后,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代李贵偿还朱有德借款 20 万元,应李明杰要求,并于当日签订了案涉遗赠扶养协议。李明杰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借款与遗赠扶养协议没有任何关系。

4. 陈悦提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的遗赠扶养协议复印件,上面有李莉的签字及捺印,李莉称签字时间是在 2020 年 7、8 月份。户口簿显示 2018 年 8 月 17 日,大兴区 T 号户主变更为陈悦。

5. 在 2020 年 12 月 13 日庭审中,李明杰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赡养协议,可以分院居住。陈悦表示愿意继续尽赡养义务。

6. 李明杰 2021 年 4 月 7 日遭遇车祸,2021 年 4 月 17 日死亡。

7. 李莉在庭审中提交了李明杰住院医疗费票据复印件、网络购物凭证、办理李明杰后事费用票据及证人证言,证明对李明杰生前进行赡养,死后处理后事,陈悦并未尽到赡养李明杰的的义务。陈悦对除了网络购物凭证以外其余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陈悦称李明杰发生交通事故时 2021 年 4 月 7 日至去世时 2021 年 4 月 17 日,医疗费是肇事方垫付的,其余的费用如购买日用品是其负担的。

六、裁判结果

驳回李莉的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提交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李明杰诉讼中主张遗赠扶养协议中王丽兰的签字系其代签,不对王丽兰具有约束力。因王丽兰已经去世,且李明杰及李莉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案涉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王丽兰于2019 年 11 月 26 日去世,可以认定王丽兰去世时间发生在陈悦居住在 T 号院期间,陈悦对王丽兰生前尽到赡养义务并积极处理后事。2020 年 12 月 23 日庭审中李明杰表明其愿意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愿,李贵亦认可案涉遗赠扶养协议,不同意解除,可以认定陈悦在搬离 T 号院前对李明杰进行了赡养。

李贵向案外人借款20 万元将 T 号院房屋予以抵押,上述 20 万元由陈悦偿还。基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陈悦在李明杰生前积极保全 T 号院的房产,保障了李明杰生活的安居与稳定,较好地履行了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李莉虽处理了李明杰的后事,但是不否定陈悦对赡养李明杰、王丽兰所做出的贡献。

案涉的遗赠扶养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符合解除的条件。李贵作为李明杰的继承人,其要求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履行,应当视为放弃了在本案中主张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权利。故对李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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