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结了一起未成年被告人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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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初中毕业后便在外务工,结交了一些社会上的朋友,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李某(17岁)受境外高薪广告诱惑,和朋友刘某某、赵某某、肖某、王某(均另案处理)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一同乘坐航班到澜沧景迈机场,并在“阿华”的联系帮助下结伙偷渡至缅甸工作。期间被告人李某独自偷渡往来国内与缅甸一次,后于2021年8月从边境口岸回国。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法院审理

安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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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红线不可碰。我们应该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非法越境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国界的安全和稳定。

二、“高薪”诱饵不可信。不法分子常以“高收益、高回报”等为诱饵,诱使社会闲散人员、未成年人等非法偷越国(边)境。我们应提高网络安全意识,警惕网络上的高薪招聘、快速致富等虚假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三、侥幸心理不可有。任何人违法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未成年人也绝非例外,侥幸心理在面对法律红线、人身安全、未来发展、家庭与社会和谐等方面都是不可取的。我们应自觉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国界意识、法律意识,不再心存侥幸,远离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安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