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人民法院

向社会公众发布一则执行悬赏公告

总执行标的额为209418元

通过所提供的线索成功找到被执行人的

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悬赏金10000元

被执行人:刘照耀

性别:

出生日期:1976年3月14日

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戴庄镇周营村栗庄5组91号

身份证号: 320325197603144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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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209418元

执行案号:(2024)苏0412执2305号

悬赏期限:有效期间为一年,自2024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照耀下落线索,经本院核实确认,根据上述线索成功找到被执行人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作为悬赏金。

联系人:赵法官

举报电话:0519-88311132,举报人也可直接前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的被执行人线索予以严格保密。同时,本院敦促被执行人刘照耀见到本公告后,主动至本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其他说明

(一)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2、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二)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举报人不能获得奖励;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7、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三)其他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奖励额度。

2、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奖励的,事前发现的不予赔偿,事后发现的收回赔偿金;

3、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奖励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来源:武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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