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鄂0581民初1882号

张玉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直接给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2民初1750号

谭丁鹏:本院受理原告李键与被告谭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11月18日14时30分在两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盛兴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受理的(2024)鄂0113民初4723号原告湖北鄂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盛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叶勤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2024年11月18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受理的(2024)鄂0113民初4014号原告武汉鑫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2024年11月18日下午15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公告

解立洪、曹兵姣: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李德稳布匹商行与被告解立洪、曹兵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7423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04民初 7423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军、曾艳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熊卫锋布匹商行与被告周军、曾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7363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04民初 7363 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徐尉捷: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狼腾服装商行与被告徐尉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7336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04 民初7336 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泽彬:本院受理原告黄章华诉你与黄泽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4)鄂9004民初5887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6日11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杨铁汉:本院受理原告杨国正与被告杨铁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宁艳:本院受理原告曾伯龙与被告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 民初 7275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04民初 7275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1民初720号

鲍爱祥: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明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与你有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鲍爱祥、张朝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明伟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7765元(自2019年5月11日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25%支付自2024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鲍爱祥、王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明伟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65280元(自2014年12月25日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25%支付自2024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由你与张朝柱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公告

段系莎、冷朋: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孙军林布匹商行与被告段系莎、冷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7077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04民初7077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段系莎、冷朋: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孙军林布匹商行与被告段系莎、冷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7359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04民初7359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05民初293号

河北板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宝玉、河北板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05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及自动履行告知书。【判决:一、被告常宝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代偿款67760元。二、驳回原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4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894元,由被告常宝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05民初299号

胡正: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松贤与被告胡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05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及自动履行告知书。【判决:一、被告胡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松贤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二、驳回原告苏松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2元,由被告胡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鼎:本院受理原告孙以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02民初7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办案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雨凡:本院受理原告史书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283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公告

马海钧:本院受理原告刘子香、侯英杰、侯英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283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公告

段继生:本院受理原告滕继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283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雪法:本院受理原告邢章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公告

温建伟:本院已受理王红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627民初66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保全情况及续行保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卫红:本院受理原告王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冀434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公告

智亚博:本院受理原告张珍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固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公告

住湖北省保康县店垭镇杨树垭村5组的李飞:本院受理原告郑常彬诉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083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常彬偿还借款2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公告费235元,合计611元,由被告李飞负担。现将该判决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特此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623民初5749号

刘振周:本院受理原告汤春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及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皖1523民初5542号

石旭:本院受理原告汪广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4)皖1523民初554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皖1523民初3793号

李后兵:本院受理原告张道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皖1523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马书海:本院受理原告耿新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后,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漳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陕0102民初10358号

寇卫涛:本院受理原告李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太华路法庭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陕0102民初10042号

李华高: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新城区黄辉服装服饰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太华路法庭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602民初3665号

张广全: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02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利军、王清泉:本院受理原告王东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423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张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628民初4132号

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尹弼仓、张正威诉你、河南鹿润置业有限公司、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8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郭维玲:本院受理原告聂明诉被告郭维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825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维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聂明借款本金1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2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于丽、徐子涵:本院受理原告孟宪朋诉你(2024)辽0381民初7679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台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于丽、徐子涵:本院受理原告程杨诉你(2024)辽0381民初7586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台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现成:本院受理原告郭大标与被告张现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睢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冀0403民初5498号

河北展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立诉被告河北展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5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唐敏: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省咸宁市宏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鄂1202民初3263号,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温泉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璐: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省咸宁市宏德物业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鄂1202民初58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温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公告

卢石柱、杨灵燕: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省咸宁市宏德物业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鄂1202民初584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温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公告

方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825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如被告不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方丹设定抵押的位于太湖县晋熙镇天华路东、观音路北(高坦小区)4幢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胡许生:本院受理原告杨运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825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爱琴:本院受理原告殷小祥诉被告张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825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徐文飞:本院受理(2024)皖0827民初5910号原告周昌雄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周昌雄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一切维权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初8030号

李琨:本院受理葛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再2号

钱红先、张秀平: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沈前军与原审被告钱红先、张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527民初2702号

张康康、郑晓倩: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们(张康康:411503198606190727,郑晓倩:41152719901212252X)、河南东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晓东、朱洪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527民初2702号案件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送达之日后第3日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告

范士廷、和存芝:本院受理原告王庆兵诉被告范士廷、和存芝、谢庆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8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2024)豫0183执1560号

本院在执行张启发诉陈晓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将于2024年11月4日上午10时至2024年11月5日上午10时止,在新密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www.taobao.com)对查封被执行人陈晓静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大鸿路南段西侧大鸿城壹号12号楼2单元3层301室【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豫(2017)新密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519号】房产一处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拍卖标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大鸿路南段西侧大鸿城壹号12号楼2单元3层301室。所在建筑物共6层,位于第3层,建筑面积为136.35平方米,四室一厅二卫。南北通透,有电梯,简装,通风采光状况良好,配套有水、电、天然气、暖气等基础生活设施。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陈晓静。拍卖机构(或人民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联系电话:0371-69898061。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可以参加竞买,如未参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拨打0371-69898061。特此公告。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2024)豫0183执2169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楚文杰、新密华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张功、张璐璐、新密华世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楚亚奇、郑州迎宾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萌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于2024年11月4日上午10时至2024年11月5日上午10时止,在新密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www.taobao.com)对被执行人张功儿子张祺明名下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溱水路西段北侧(瑞祥花园)19号楼1单元4层0400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23)新密市不动产权第0012252号】房产一处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拍卖标的:位于新密市城区溱水路西段北侧(瑞祥花园)19号楼1单元4层040001。所在建筑物共7层,位于第4层,建筑面积为160.09平方米,四室二厅二卫。南北通透,有电梯,简装,通风采光状况良好,配套有水、电、天然气、暖气等基础生活设施。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张祺明。拍卖机构(或人民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联系电话:0371-69898061。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可以参加竞买,如未参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拨打0371-69898061。特此公告。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辉辉:本院受理原告王慧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628民初3372号

韩胜利:本院受理原告古明让与被告韩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8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金鹅镇光星村2组108号的任光星:本院受理原告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泡菜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荣志、范方容、李长清、任光星、李荣莉、隆昌泡菜哥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四川泡菜哥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向银行代偿借款本金、利息共计2350535.81元,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11月6日起以2350535.8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至付清款项时为止,暂止2024年6月止利息728666.1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费67881.54元、评审费13499.6元、手续费2499.97元,共计83881.11 元;3、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代理人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083民初305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家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金鹅镇光星村2组108号的李荣莉:本院受理原告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泡菜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荣志、范方容、李长清、任光星、李荣莉、隆昌泡菜哥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四川泡莱哥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向银行代偿借款本金、利息共计2350535.81元,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11月6日起以2350535.8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至付清款项时为止,暂止2024年6月止利息728666.1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费67881.54元、评审费13499.6元、手续费2499.97元,共计83881.11 元;3、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代理人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083民初 305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家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0482民初6175 号

靳富有:本院受理原告樊彩欣诉被告靳富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汝州市人民法院庙下法庭1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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