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离娄上》曰:“徒法不足以自行。”软的法治精神和硬的法律规定,全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需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更需要全民守法。律师既是作为公民参与立法的重要角色,也是作为诉讼参与人对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提出意见的重要力量,更是站在法治建设第一线推动全民守法的重要群体。对法律是不是有客观认识,展现的是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对事实是不是有客观理解,透露的是律师的职业敏感和职业良知。由此可以说,律师开展一切工作、提出所有意见,都应以客观为基础;律师的生命在于客观。
一是,律师因客观而专业。
合格的律师,既从大处着眼,又在小处着手。对法律是这样,对事实也是如此。对法律,不关注大的方向和体系,就不能明确她的精神实质和法条间内在联系;反过来,如不关注法条的具体表述和细微要素,也无法精准理解法律和稳妥提出意见。对事实,也要先从大的层面判断“有理没理、理轻理重”,而后才能在小的角度提出支撑“有理没理”和“理轻理重”的具体要素。
忽视大处着眼,光在小处着手,就没有明确的方向;反过来,忽视小处着手,光在大处着眼,就又变成了不切实际的夸夸其谈。
有种现象叫“当事人指挥律师办案”。而当事人最喜欢听到的话是“民事行政案件全有理、刑事案件纯冤枉”。由此导致,律师仅从己方当事人角度曲解法律和罔顾事实。
而法律是成体系的,案件情况也是复杂的。律师的专业体现在灵活运用法律体系和巧妙综合全案事实,以提出各方均无法反驳、而对己方最有利的方案。以为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为例:曲解法律硬说冤枉、罔顾事实炒作无辜,均没有法律依据,也体现不了专业技能。类案处理的结果、被害人有没有过错、被告人有没有预谋、能否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取证程序是否法不准允等方面的情况,均属于调用整体法律规定和兼顾全案大小事实后,可以运用的专业意见。
二是,律师因客观而有理。
有效说理,是律师永恒的追求;有效辩护,是辩护永恒的主题。实践中,常看到相互矛盾的现象是:公检法批评律师说理不足、说理没有依据、说理不切实际;而律师又反过来批评公检法不让律师说理、不听律师说理和不采纳律师说的理。由此导致职业共同体内形成相互猜疑、相互抵触甚至相互对立的情绪。
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信号。对保障律师权利以构建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危险;对保障当事人权利以更公允的执法办案,更危险。
客观就是真实和真相:对法律理解不客观,是曲解了法律;对事实认识不客观,是扭曲了真相。“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基础”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通要求。曲解法律和扭曲真相的说理,必定是无效的。不仅不能达到有效说理目的,反而浪费了宝贵的说理机会。
更要注意的是,律师说理的客观,不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要立得住,还要在实践中走得远。这就要求律师说理的“客观”中包含“切实可行”的要求。如律师提出的意见,办案机关做不到、不可行,说理也必将是无效的。
三是,律师因客观而有力。
办案机关的力量,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律师的力量,仅有纸面上的法做保证。律师要把自己的观点,有力的说进办案机关,有利的写进判决结果,必须以客观为依托。
律师说理的力量体现在几个方面:对法律的说理,牢不可破、没有缝隙;对事实的说理,坚定扎实、没有偏颇;对程序的说理,洞若观火、没有含糊。做到上述这些,一方面要客观理解法律,全面调用所有相关规定后,得出扎实的法律适用结论。另一方面也要客观认识事实,综合全案大大小小的情况后,得出牢固的事实认定意见。把客观的法律运用到客观的事实上,就像是给“瘸脚”的椅子安上了牢不可破的铁腿,放到哪里,都行得正走得远。由此,律师的说理,才能力大无比。
律师说理,如不客观,法律上有漏洞、事实上有偏颇,必定是“出师未捷身先死”:提出的意见被“枪毙”在司法程序启动的初始。
四是,律师因客观而有节。
万事万物都是相通的。诉讼程序的设计,类似体育比赛。法庭是赛场、法官是裁判;法律特别是程序性法律是比赛规则;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双方,刑事案件的控辩侦三方,是参赛选手。
律师参赛,既要关注比赛结果以求获胜,更要兼顾比赛规则以求行稳致远。一流的选手赢一世,既取得胜诉结果,又赢得对手和裁判尊重。二流的选手赢一时,短期看赢了,长期看必反弹。三流的选手“掀桌子”、破坏规则。
常看到网络炒作案件的情况,炒来炒去,吃瓜群众看着很热闹。到最终,引起办案机关反感,不仅没取得有效说理和有效辩护的结果,反而是严重损害了委托人利益。这就是破坏比赛规则,在诉讼程序这种解决问题的程序之外,另辟炒作这种制造新矛盾的程序的恶果!
如真有法治情怀,该在诉讼程序内切实体现;如真有专业技能,该在诉讼程序内全面施展;如真有解决问题的能力,该在诉讼程序内充分运用。
律师兼顾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要求,才能做到客观。同时,只有客观,才能有节。
一名合格的、受尊重的律师,该是专业精湛、说话有理、说理有力、发力有节的律师。而这一切,都要以客观为前提。
综上,我说:“律师的生命在于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