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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事关老百姓的各项权益以及日后的生活,所以,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修改了《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且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已经施行,新法就土地征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进一步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新法施行后,不少地区也陆续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地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近日南京市就发布了《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该办法就土地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地维护了广大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中的各项权益。

下面我们就结合该补偿安置办法中的规定来为大家浅析一下,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都可以获得哪些补偿以及都是如何分配的?

1、征地补偿内容及标准

根据该《补偿安置办法》中的规定, 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在同一片区内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均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以按照综合补偿价筹集,也可以按照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筹集。

按照综合补偿价标准进行筹集的,应当不分地类、区片,按照统一标准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行专户管理,在街道(镇)范围内统筹调剂,多不退、少不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在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基础上与所有权人协商,据实补偿。

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标准中未涵盖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的,或者所有权人对特种种植、特种养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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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补偿费70%的支付给被征收人

另外,该《补偿安置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各项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归安置人员所有,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并非是全部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该《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发展实际,按照规定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并实施。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应当报区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该项补偿款后,最多只能留下30%,其余的70%的土地补偿费都需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给被征收人,不能全部留下。

实践中,如果有的村委会在收到这笔补偿后,以各种理由截留下多部分土地补偿费,甚至是不发放这项补偿费,那么则是不合法的,这属于擅自截留土地补偿费的行为。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也可打12336举报,当然也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征地补偿安置费需在村集体内进行公布。

根据《补偿安置办法》中的规定,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由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转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筹账户,向所有权人足额支付。

但是,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支付情况需要在街道、社会和村内进行公布,公布时间不能少于三十日。实践中,倘若街道办未将支付情况进行公布,那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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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拆迁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征地补偿费必须要专款专用,足额到位,实践中,如果征收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或是约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或是村委会擅自截留土地补偿费,截留多一半土地补偿费,那么,被征地农民千万不要坐以待毙,一定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违法行为,或是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