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绍政发〔2022〕24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越政发〔2024〕11号)等规定,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府山片区43号地块(轨道交通4号线府山西路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月16日。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府山街道办事处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朱浩杰
联系电话:0575-88013099
附件:府山片区43号地块(轨道交通4号线府山西路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
府山片区43号地块(轨道交通4号线府山西路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绍政发〔2022〕24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越政发〔2024〕11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推进轨道交通二期项目建设,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东至府山西路,南至胜利西路,西至绍兴工业大厦,北至现状建筑。本项目需征收非住宅约6户,总征收建筑面积约4748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0.76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3.金融机构采用古城金融机构疏解的征收置换方案,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二)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市区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经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商业用房一层(出让)23091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第六层(出让)7322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补助及奖励
(一)非住宅房屋
1. 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标准):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予以补偿;
2. 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发放;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房屋调查评估奖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三)按期腾空搬迁奖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腾空移交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0元/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六、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
七、手续办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签订《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安置补偿找补手续。
八、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来源:越城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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