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小槌
说法
A缺钱时向B借款,并邀请朋友C见证。
现在欠款到期,B催债时A无动于衷,B能要求C帮忙还款吗?请看本期《安小槌说法》。
案情介绍
2018年4月,喻某需要资金周转,在征得李某同意后,向其借了60000元,其中30000元通过明某收款转账。
当日,喻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6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见证人:明某,借款人喻某”。
近日,喻某逾期未偿还借款,李某将喻某、明某诉至安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明某不服,认为他在借条上签字是以见证人身份签的,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安岳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案涉借款中的30000元是通过明某支付的,但借条显示借款人仅为被告喻某,明某为见证人,并非借款人或保证人。
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与明某达成了借贷合意,亦无法证明其为共同借款人。
综上,判决由喻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驳回了要求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条作为重要的债权凭证,其上面的签名往往具有关键的法律意义。
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往往会邀请第三方担任见证人或担保人,当借条上除出借人和借款人之外,还有第三人签字时,该第三人的法律身份及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成为争议的焦点。
如见证人仅在借款过程中起到见证作用,没有参与借款的协商和实际使用借款,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见证人有共同还款或保证的意思表示,则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在借条上签字需谨慎为之,见证人或担保人签名应亮明其身份情况,不可随意在借条空白处签字,同时对签字的借条应拍照尽量留存一份原件,避免后续他人对借条涂改、增添内容等,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供稿:袁浩伟
编辑:张异同
审核:杨 轩
签发:杨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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