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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0月26日,法释〔2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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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司法解释规定了旅游者个人的诉权。在实践中,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单位旅游与家庭旅游等集体旅游形式层岀不穷,一个单位的某个部门,一个、几个单位或家庭出游,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主体表现形式不同。单位旅游中,签约人多为直接经办人或部门负责人。家庭旅游中多为几个家庭推选的代表签约,或家庭成员之一签约。也有一人签约,并附注随行人员的。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游者受到损害,合同的签约人可以提起诉讼,但如果合同签约人怠于提起诉讼,则旅游者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本解释按照旅游合同的特殊性,明确规定了旅游者以个人名义提起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法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旅游市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4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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