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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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刘悦霞因与王宇君、陈启涛签订的协议书产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书并由王宇君、陈启涛承担诉讼费。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刘悦霞

2. 被告:王宇君、陈启涛

三、原告诉称

原告刘悦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依法撤销刘悦霞与王宇君、陈启涛于 2020 年 8 月 22 日签订的协议书;

2. 本案诉讼费由王宇君、陈启涛承担。

事实与理由:刘悦霞系王宇君之母,系陈启涛之外祖母。陈启涛系案外人王悦芬之子,王悦芬已于2019 年 1 月 28 日去世,陈启涛与刘悦霞系被继承人王悦芬遗产的法定继承人。2018 年 1 月 28 日,案外人王悦芬、刘悦霞、王宇君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刘悦霞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120.85 平方米,王宇君和王悦芬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 10 平方米。因补偿协议获得产权调换房屋 3 套,分别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2020 年 8 月 22 日,王宇君与刘悦霞协商,因王悦芬过世,陈启涛同意将其应从王悦芬处继承获得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赠与刘悦霞,王宇君将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赠与刘悦霞,刘悦霞同意后签订协议书。直至 2021 年 2 月,刘悦霞与王宇君一同前往拆迁办办理交房手续时,才得知协议书真实内容与王宇君之前所述不符,认为王宇君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

四、被告辩称

1. 被告王宇君答辩称:不同意刘悦霞的诉讼请求。刘悦霞、王宇君、王悦芬本就是被征收人,共同享有拆迁利益。为分配份额,经协商一致于 2020 年 8 月 22 日达成协议,将回迁房一号和二号以及拆迁补偿款全部归刘悦霞所有,王宇君放弃拆迁补偿款只享有三号房屋。该协议在签署过程中三方对内容清楚、了解,没有胁迫与欺诈情形,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应得到尊重与履行。刘悦霞无法入住一号与二号房屋是因王悦芬去世后涉及财产分配问题,导致拆迁事务中心无法交房,责任应由刘悦霞自行承担。

2. 被告陈启涛答辩称:同意撤销协议,不同意支付租金损失。因协议当初王宇君和陈启涛说给陈启涛一套房屋,让其签放弃王悦芬份额的协议,但后来王宇君又说给陈启涛的这套房指的是陈启涛父亲分的房屋,陈启涛认为该行为为欺诈。

五、法院查明

1. 刘悦霞与王刚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王宇君、王悦芬、王志宇三名子女。王刚于2009 年去世,王悦芬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去世。王悦芬与陈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陈启涛,后于 2012 年离婚。

2. 2018 年 1 月 28 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刘悦霞、王宇君、王悦芬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载明被征收房屋情况及乙方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3 套等内容。

3. 2020 年 8 月 22 日,刘悦霞、王宇君、陈启涛签订协议书,对征收补助利益予以确认。合同落款处及每页底部,三方均亲笔签名并摁捺手印。

4. 关于协议书,刘悦霞称王宇君在其家中让三人均在协议中签字,其签字后未看过协议也未拿到协议,直到 2021 年 1 月底 2 月初才知晓协议内容与王宇君口头陈述不符,认为王宇君构成欺诈。陈启涛称签署协议时未仔细阅读内容且没看懂,王宇君催促其签字,看到刘悦霞签字后也签了字。

5. 2021 年 1 月,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具备收房条件,但因王宇君不配合刘悦霞办理签字,导致未能办理入住手续。

六、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悦霞的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1. 举证责任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刘悦霞主张王宇君在签订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刘悦霞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王宇君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及实施欺诈的客观行为。这提醒我们在代理类似案件时,要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

2.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刘悦霞作为有读写能力且意识清醒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签署文件的行为负责。在签订协议时,她虽主张没有看协议内容,亦未取得协议书,但这并不能成为撤销协议的充分理由。这也提醒我们在处理民事法律行为时,要强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审慎义务和责任。

3. 欺诈的构成要件与认定: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欺诈方有欺诈故意及行为,被欺诈方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宇君或陈启涛在签订协议书时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歪曲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因此,法院对刘悦霞要求撤销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代理类似案件时,我们需要严格审查欺诈的构成要件,准确判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4. 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尊重:协议书明确载明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胁迫、诱导情形。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欺诈等可撤销情形的情况下,协议应被视为合法有效,应得到尊重与履行。这也提醒我们在处理民事纠纷时,要重视协议的法律效力,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总之,在处理涉及协议撤销的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准确把握举证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欺诈的构成要件以及协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