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胡玲 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1案件详情
2010年6月13日,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2年5月28日,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价值300万的房屋并装修后入住。
2018年3月10日,王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孩子由刘某携带抚养,考虑到孩子上学需要使用学位房以及双方均无经济能力补偿另一方房屋补偿款,故双方在离婚时未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
三年后,刘某想分割上述房屋,遂与王某协议将房屋变卖或由王某支付房屋补偿款,但王某此时见房价大涨遂起心思,迟迟不肯与刘某协商分割上述房屋。刘某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案涉房屋系王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刘某享有该房屋一半的份额,并由王某承担诉讼费用。
王某辩称,离婚时系刘某不同意分割案涉房屋,且刘某此时主张分割案涉房屋已过三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庭驳回刘某的全部诉求。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争议事实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一直持续至今,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
案涉房屋系王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与刘某在离婚时并未分割该房屋,且双方从离婚至今都未就房屋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在双方达不成分割意见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分割共同房屋,其诉请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分割请求权,而非债权请求权,故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本院判决确认刘某享有该房屋一半的份额,并由王某承担诉讼费用。
3律师分析: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问题
在解读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了解哪些法律纠纷适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
指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时,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经双方协商同意暂时不处理或者任一方遗漏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离婚后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
本案正是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即不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具体理由如下:
一方面,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离婚后,当事人有权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未予分割的共同财产,上述财产在实际分割前应属双方共同共有,因此本案实质系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分割所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另一方面,如果法律规定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进行分割,那么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行为会更加猖獗,这也与立法初衷相违背。
第二种情形:
涉及一方办理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处理后悔的离婚后财产纠纷
指夫妻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离婚协议,一方在离婚后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处理后悔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财产分割协议。
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针对涉及一方办理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处理反悔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按照原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此种情形只能在办理协议离婚之日起的1年内起诉,超期起诉的法院也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我们可以发现目前立法已删除关于“一年内”的表述。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不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而是应当受到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故反悔一方应在协议离婚后三年内起诉。
第三种情形:
涉及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该方财产的离婚后财产纠纷
指一方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时未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该方财产的行为,该方在离婚后才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因此,涉及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该方财产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三年。
有人可能会提出疑问,为什么法律对于这种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情形还将诉讼时效限制为三年,而对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没有诉讼时效限制,这不是鼓励大家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吗?
其中的深意是立法者认为“权利的行使应该积极而及时,法律制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维护社会的安定。本条中所涉及的此项权利的行使也不应例外,也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若是对此种情形下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夫妻双方容易就财产分割问题陷入无休止的诉讼,浪费大量有限的司法资源,有违诉讼经济的原则,也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相关权利的保护。”
因此,笔者建议大家无论是遇到哪种情形的离婚后财产纠纷,都应当积极行使权利,除了避免另一方恶意转移、挥霍、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可能造成后续的执行困难,也是避免错过诉讼时效而导致自身进一步陷入更加不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