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和谐的家庭关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但现实中,婚姻双方在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日,高港法院发出全市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在保障监护权受侵害一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撑起“司法蓝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基本案情

陈某(女)与叶某(男)于2018年4月登记结婚,2019年9月生育一子,取名小斌(化名)。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二人于2023年12月开始分居。2024年1月,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持续分居至今。期间,小斌一直随母亲陈某在常州生活、学习。2024年8月,叶某将小斌接回泰州小住,开学前夕,陈某联系叶某要求其将小斌送回常州上学,但叶某予以拒绝且拒不透露小斌目前的具体住址和学校名称。陈某无奈之下作出让步,同意小斌在泰州上学,但其要求与小斌见面仍遭叶某拒绝。多次交涉无果后,陈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裁判结果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本案中,陈某作为小斌的母亲,其与小斌父亲叶某依法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但叶某在未与陈某商量的情况下,自行为小斌办理转学手续,且拒绝向陈某透露小斌目前的具体住址及学校名称,亦不同意陈某探视小斌,此举侵害了陈某对婚生子小斌的监护权,不仅影响陈某与小斌之间的亲子关系,亦不利于小斌的健康成长。据此,本院依法制发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叶某藏匿婚生子小斌,即叶某应当如实向陈某告知小斌的具体住址并配合陈某看望婚生子小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官说法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是民法典新确立的制度,是指当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若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在此情形下,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制发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侵权行为。申请人格权禁令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法性,亦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对自身的人格权造成现实的危险或威胁即可。

未成年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情感需求,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在此,法官希望婚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能够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尤其在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应理性、妥善地处理好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等事宜,认真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不得以暴力对抗或消极应付方式抢夺或藏匿孩子,共同为未成年子女创造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