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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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8月,朱某通过公开招聘进入某医疗机构工作,并与该机构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7月20日,朱某接到市民投诉,指控其服务态度不佳、工作懈怠等问题。同年7月25日,该医疗机构经过调查,认为朱某的工作态度极不端正,服务意识淡薄,已对单位形象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严明纪律,该机构在未事先通知工会的情况下,对朱某作出了开除处分。随后,为确认劳动关系及追讨赔偿金,朱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定该医疗机构需向朱某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19245.36元。医疗机构对仲裁裁决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起诉前对原本应事先通知工会的相关程序进行了补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医疗机构以朱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处理措施,将对劳动者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首先,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明确约定了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合同并未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和约定;
其次,某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制度》中,虽然规定了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某些情形,但该制度文件并未显示明确的发布时间,同时,该机构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以证实该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过公示后发布执行的;
再次,尽管朱某因工作态度和服务意识问题受到市民投诉,但该机构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朱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程度。实际上,该机构完全可以采取其他较为轻微的处罚措施,如警告、批评教育等,来对朱某进行管理。
因此,法院认定该医疗机构解除与朱某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对其提出的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尽管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管理员工,并在员工严重违规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这包括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征集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协商确定,确保内容既合法又合理,并且要进行公示或组织劳动者学习。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极为严厉的处罚。因此,用人单位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确保合理合法,严格遵守法律要求,以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时,应核实以下内容:自己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通过这些方面的判断,劳动者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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